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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诈发行“割韭菜”“零容忍”

在创业板注册制发行的首批新股即将上市之际,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中国证监会称,责令回购制度的初衷,是在欺诈发行案件中,为受损投资者提供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益,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并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最终实现减少欺诈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为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包括责令回购的适用范围、对象范围、回购价格、程序和方式等内容。其中回购价格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实施办法》明确,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假如市场价格为20元,投资者A买入价格为15元,则回购价格为20元;投资者B买入价格为25元,则对应的回购价格为25元。换言之,无论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走势如何,回购价格都将不低于投资者的买入价格。对欺诈发行的一方来说,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吐出来”的钱可能大于当初的非法所得。

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运行基础,一直以来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关打击重点。我国证券市场发生过多例欺诈发行案,之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违法成本偏低。近年实施的退市制度改革,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违法成本。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其中,对欺诈发行已经发行证券的,由对发行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提高至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另外,对欺诈发行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标准也大幅提高。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委多次开会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十大举措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护航,从而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应该说,当前多措并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欺诈发行“割韭菜”不再能够肆意妄为。

创业板注册制发行的首批新股8月24日上市。证监会最新表示,下一步将及时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经验,统筹研究制定其他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方案。有市场人士称,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将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融资的一方应该牢记: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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