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该对“采煤废弃物”收费
因为不满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政府对于煤矸石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用,郴州市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永兴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记者获悉,这一行政诉讼案已于4月3日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4月12日,郴州市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国伟向记者反映,该公司是经湖南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一家环保建材企业,设立在安仁县龙海镇境内。厂址的选定主要是考虑到临近的永兴县樟树镇内,有大量煤矿废弃的煤矸石,可以作为制造砖材所需要的原料。但2011年企业开办后,他们却发现,从永兴县调运这种煤矸石需要缴费。“最开始是每车5元钱,不算贵,我们也没有多说话。”
郭国伟称,当时一车可以拉15吨~20吨,虽然觉得这钱收得不明白,可每车5元钱的费用不值得他们去理论。
然而,此后,煤矸石的外运出境费用缴纳标准很快提高到了每吨3元。如不缴纳,永兴县樟树煤炭税费验票站不予放行外运。
2012年10月24日,永兴县针对像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这样的用矸企业出台了永政通(2012)10号《关于征收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通告》,对煤矸石外运进行管理,明确要求用矸企业需向多级多部门提出申报申请,最后由县政府领导审批的行政批准工作流程,确立了“申购票证、核定标准、过站验票”征管方式,并按每吨5元的标准要求原告这样的用矸企业缴纳外运出境费用,且每星期一审批。
2014年5月25日,永兴县政府又出台永政通(2014)4号《关于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监管的通告》,除行政批准工作流程和征管方式基本不变外,将收费标准提高到每吨10元,再将一星期一审批变为一月一审批。
郭国伟介绍,该公司是利用煤矿企业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弃物煤矸石制造砖瓦的环保企业。煤矸石作为固体废物,对环境有较大的污染,企业以此作为生产原料,是废物利用,利国利民,也有利于永兴县的环境污染治理。公司成立7年多来,总计利用了80万吨左右的煤矸石。但不断调高的永兴县对于煤矸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缴费标准让他们无法接受,只好向各级政府投诉控告,最终走上法庭。
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文书称,永兴县政府要求其履行申请审批和缴纳费用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于该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而煤矸石不在《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内,故煤矸石不是矿产资源。2014年11月,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对于煤矸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请示函件里,作出了“不属于矿产资源”的答复。另在1998年国家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为10部门联合发布)中也指出,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包括: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改良土壤、生产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采空区、煤矿塌陷区复垦)、筑路等。该办法没有规定煤矸石的综合利用需要利用人履行审批和缴纳税费。因此,永兴县政府将煤矸石作为应税矿产品或者非税收入的征收来源违法。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矿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即便退一步说煤矸石是矿产资源,那么纳税义务人也不能是煤矸石的利用人。
该公司诉称,《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中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而且《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规定,煤矸石的利用人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因此,永兴县政府将该公司设定为纳税义务人或者非税收入的缴纳义务人违法。
而永兴县政府提交给法庭的答辩状则就此问题作了解释: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是答辩人的行政管理对象,不具有本案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因为永政通2012年10号文《关于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监管的通告》第一条“征管对象”规定:凡在我县境内依法从事煤矸石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必须接受管理,依法缴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该公司在安仁县域境内,不是答辩人的监管对象和征管对象,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县政府征收其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其次,关于煤矸石是否作为矿产资源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煤矸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226号)已明确函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具有利用价值的煤矸石属于矿产资源。
而关于对煤矸石利用是否可以收费,如何收费问题,湖南省财政厅根据《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54号)函告答辩人:“煤矸石是煤炭的伴生矿,属于国有资源,其开采利用应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因此你县可对境内依法从事煤矸石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因此,县政府在管辖范围内收取煤矸石矿产资源税有偿使用收入完全合法合规,并得到上级部门确认批准。
4月14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煤矸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这一是看其在国家相关法律中的立法定义,二是看是否纳入了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之中。两者为确定其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核心条件。
他说,煤炭采矿权的出让,具有准物权的意义。采矿权出让时合同上会明确规定,出让的矿产品种以及开采时间。这种权利一经转让,财产所有权即行归于开采者所有,并由开采者承担相关税费。因此,开采者对煤炭及其衍生品或者附属产品拥有所有权,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行处分(比如不能乱堆放抛弃污染环境等)。政府没有从中另行收费的理由和权力。
另外,政府拥有对国有资源使用征收税费的权力,非国有资源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所开设的收费项目有严格的制定和监管流程,依法必须公示,并且必须有收费许可证方能执行,不是依照某个部门的批复就能开闸收费。
因为不满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政府对于煤矸石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用,郴州市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永兴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记者获悉,这一行政诉讼案已于4月3日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4月12日,郴州市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国伟向记者反映,该公司是经湖南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一家环保建材企业,设立在安仁县龙海镇境内。厂址的选定主要是考虑到临近的永兴县樟树镇内,有大量煤矿废弃的煤矸石,可以作为制造砖材所需要的原料。但2011年企业开办后,他们却发现,从永兴县调运这种煤矸石需要缴费。“最开始是每车5元钱,不算贵,我们也没有多说话。”
郭国伟称,当时一车可以拉15吨~20吨,虽然觉得这钱收得不明白,可每车5元钱的费用不值得他们去理论。
然而,此后,煤矸石的外运出境费用缴纳标准很快提高到了每吨3元。如不缴纳,永兴县樟树煤炭税费验票站不予放行外运。
2012年10月24日,永兴县针对像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这样的用矸企业出台了永政通(2012)10号《关于征收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通告》,对煤矸石外运进行管理,明确要求用矸企业需向多级多部门提出申报申请,最后由县政府领导审批的行政批准工作流程,确立了“申购票证、核定标准、过站验票”征管方式,并按每吨5元的标准要求原告这样的用矸企业缴纳外运出境费用,且每星期一审批。
2014年5月25日,永兴县政府又出台永政通(2014)4号《关于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监管的通告》,除行政批准工作流程和征管方式基本不变外,将收费标准提高到每吨10元,再将一星期一审批变为一月一审批。
郭国伟介绍,该公司是利用煤矿企业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弃物煤矸石制造砖瓦的环保企业。煤矸石作为固体废物,对环境有较大的污染,企业以此作为生产原料,是废物利用,利国利民,也有利于永兴县的环境污染治理。公司成立7年多来,总计利用了80万吨左右的煤矸石。但不断调高的永兴县对于煤矸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缴费标准让他们无法接受,只好向各级政府投诉控告,最终走上法庭。
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文书称,永兴县政府要求其履行申请审批和缴纳费用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于该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而煤矸石不在《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内,故煤矸石不是矿产资源。2014年11月,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对于煤矸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请示函件里,作出了“不属于矿产资源”的答复。另在1998年国家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为10部门联合发布)中也指出,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包括: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改良土壤、生产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采空区、煤矿塌陷区复垦)、筑路等。该办法没有规定煤矸石的综合利用需要利用人履行审批和缴纳税费。因此,永兴县政府将煤矸石作为应税矿产品或者非税收入的征收来源违法。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矿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即便退一步说煤矸石是矿产资源,那么纳税义务人也不能是煤矸石的利用人。
该公司诉称,《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中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而且《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规定,煤矸石的利用人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因此,永兴县政府将该公司设定为纳税义务人或者非税收入的缴纳义务人违法。
而永兴县政府提交给法庭的答辩状则就此问题作了解释: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是答辩人的行政管理对象,不具有本案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因为永政通2012年10号文《关于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监管的通告》第一条“征管对象”规定:凡在我县境内依法从事煤矸石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必须接受管理,依法缴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该公司在安仁县域境内,不是答辩人的监管对象和征管对象,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县政府征收其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其次,关于煤矸石是否作为矿产资源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煤矸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226号)已明确函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具有利用价值的煤矸石属于矿产资源。
而关于对煤矸石利用是否可以收费,如何收费问题,湖南省财政厅根据《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54号)函告答辩人:“煤矸石是煤炭的伴生矿,属于国有资源,其开采利用应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因此你县可对境内依法从事煤矸石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因此,县政府在管辖范围内收取煤矸石矿产资源税有偿使用收入完全合法合规,并得到上级部门确认批准。
4月14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煤矸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这一是看其在国家相关法律中的立法定义,二是看是否纳入了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之中。两者为确定其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核心条件。
他说,煤炭采矿权的出让,具有准物权的意义。采矿权出让时合同上会明确规定,出让的矿产品种以及开采时间。这种权利一经转让,财产所有权即行归于开采者所有,并由开采者承担相关税费。因此,开采者对煤炭及其衍生品或者附属产品拥有所有权,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行处分(比如不能乱堆放抛弃污染环境等)。政府没有从中另行收费的理由和权力。
另外,政府拥有对国有资源使用征收税费的权力,非国有资源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所开设的收费项目有严格的制定和监管流程,依法必须公示,并且必须有收费许可证方能执行,不是依照某个部门的批复就能开闸收费。
- 标签:简述采煤的基本过程
- 编辑:王虹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