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修改《安全生产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李霞
陈姝含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经过40多年的不断发展完善,已基本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我国在危化品行业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如何用法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对此,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李霞。
中国经济时报: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是否完善?
李霞: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已基本可以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依托较为完善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我国目前已建构起涵括从危险化学品生产到市场准入,从生产企业到监管部门,从事前许可到事后追责等的全周期、全方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框架,确立起较完备的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
近年来,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同时,各级各地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总体呈持续下降趋势,从2006年最高的577起、846人减少到2019年的164起、274人,同比分别下降71.6%和67.6%,年均下降5.5%和5.2%。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评价我国发生危化品爆炸事故后,对企业和地方政府责任人的法律制裁?如何才能追责彻底、以儆效尤?
李霞:尽管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较为完备,但在落实上有改进空间。我国化工事故总量仍较大,同产值化工事故死亡人数为世界先进国家的2-3倍(2017年)。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治等方面仍存在制约,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监管的各环节有漏洞和短板,存在生产者懈怠、监管错位、社会监督缺失、信息共享不畅、应急措施不足等问题。
从企业端来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违法违规操作较多。从业人员素质能力与化工行业快速发展不相适应。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大而不强,“小、散”企业众多,硬件水平、安全生产能力普遍偏低。
从监管体制机制看,我国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较多,监管体制仍须磨合,监管队伍的专业水平存在不足。
从监管效果看,存在事前监督虚设、事中监督缺位和违法处罚不力等,特别是事前监管虚设,行政许可把关不严,事中监督缺位,违法处罚不力。
从事后问责看,威慑力不足。问责主体和方式局限;权力问责大于制度问责,问责不能做到制度化,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要不是从严从重的“问责风暴”,要不是“大事化小”的形式化问责;问责结果难以监督。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用法治构筑安全网络的制度基石?
李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既是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现实需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第一,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企业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为提高从业企业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应先着眼于对从业企业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规范用工制度,做好行业培训和准入工作,不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通过法律立改废释,强化法治措施。研究对“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等刑法相关条款的修改,严格安全生产和事故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
第三,全面提高监管和执法水平。多元化的监管环境和高素质的监管和执法队伍是落实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重要措施。一是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有效结合。二是建立并充分利用专家库资源,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三是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
第四,全面激活问责机制功能。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可预见的所有前因和事故进行追究,通过对事故全链程剖析,寻找事故的根本起因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从而加以完善,建立扎实的前置防线,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再次发生。要引入外部问责机制,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完善官员复出程序。
第五,加快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库,建立云端共享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库完备齐全的专业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建立集企业信息申报、资格审定管理、部门分工监督、监管信息公开的综合管理互联平台。
第六,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制度。应急制度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后的安全垫。应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加大应急资金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应急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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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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