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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采用电子标签等技术手段助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4月10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新增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新增对排放检验机构的处罚。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太原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快速增长,污染物排放成为影响省城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据相关部门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太原市机动车保有量共计171.2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估算约为2万台。经测算,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物年排放总量3.8万吨,其中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约占全市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50%,并且近三年来,氮氧化物对环境空气污染负荷占比呈逐步上升。

为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大气污染,太原市即将实施的新《办法》,新增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并指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一及以下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叉车、起重机、牵引车等。

新《办法》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源头预防和控制措施,通过政策鼓励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染料等方式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新《办法》规定了在本市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燃料;规定了储油库、加油(气)站加装油气回收装置,规定了机动车和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闲置、破坏污染控制装置及排放诊断系统;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措施,明确遥感监测数据可以用于处罚。

同时,新《办法》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制度。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明确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放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设置了对租赁或者外借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机动车逾期未复检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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