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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今起实施 申请材料减少近四成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日讯(记者 李丹)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公积金中心获悉,9月1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了,为更好地适应新政策、新变化,满足广大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的需求,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台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9月1日同步执行。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公积金中心了解到,《细则》全面覆盖了中心21项公积金提取业务,使62项审核要件减少到39项,其中11种提取情形实现了“零”业务证明材料,将进一步提升群众的窗口服务体验。

  据悉,此次成都公积金中心“减证便民”的改革举措,也是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成果。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主题教育以来,我们便将改善窗口服务体验作为整改内容,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并且将提取业务要件瘦身、流程简化作为重中之重的整改项目。针对业务办理中证明材料繁多,办理流程繁琐,等候时间漫长等问题,我们配合刚实施的提取新政,又推出覆盖全部提取业务的便民措施,可谓着力于窗口服务短板和痛点的大幅改革,希望带给群众们更多便利。”

  申请材料齐“瘦身”

  11种提取情形实现“0”证明材料

  “要是9月1日后来办理购房提取,确实就轻松多了。”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举例到,不仅如此,如果你近两年内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再办理同套房的还贷业务也不再需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如果你的房屋地址在省内,贷款行属于工、农、中、建、交、招商、兴业等33家主要贷款行省内支行发放的,最后一项业务证明材料3个月还款明细也不需提供了;办理各类离职提取,也不用像原来还要提供离职证明了。“总的说来,我们将全部21项提取业务标准化类型的62项审核要件减少到39项,差不多‘瘦身’了近四成。”

  据介绍,这其中,偿还商业贷款本息、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租住自住住房和离退休提取6项较大业务量的提取标准化类型,实现申请要件从14项减少到5项,减少率超过了60%。而11种具体提取情形更是实现了“零”业务证明材料,包括: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有登记备案租房提取、无登记备案租房提取、本市社保重大疾病提取、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离退休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非本市户籍封存满半年提取、取得备案登记的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一次性付清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和再次办理还贷申请提取情形。

  “原来办理以上提取业务要求职工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退休证、银行还款流水、无房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支付结算表、医疗费用发票、离职证明等业务办理证明材料,今后也不用提供了。大家来我中心提取公积金时,可先在我中心官网上,对照自己的提取类型查看公积金对外公布的服务指南。”该负责人说,除了前端的精简材料,在后端的业务流程中,中心也压缩了审核办理流程,减少客户等待时间,“审核流程由原来的三级审批优化整合为一级审批,实现80%以上的业务流程精简,加快了审批速度。”

  让信息数据帮你“证明”

  推行告知承诺但坚决打击骗提套取

  为什么有的提取业务可以“瘦身”成功、甚至实现“0”证明呢?上述负责人解释,一是由于成都市各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有了较大进步,我们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便能核查到申请职工的相关信息。二是借了“他山之玉”——把审批事项中的告知承诺制运用到了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现场核查不充分的,在可核查基本事实信息基础上,职工告知承诺,也不用再提供纸质证明材料了。”

  该负责人介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用于住房消费类和非住房消费类的各项提取业务中。比如,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还款流水,不再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离退休证明材料,不再现场核实单身状况、结婚证、户籍证明材料真实性等。“可以说,在公积金业务办理中推行告知承诺,成都是走在全国最前列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减证便民并不等同于放松管理。该负责人强调,不法中介和个人以“真备案假租房”、异地购房非真实住房消费、违规转移住房公积金到异地公积金中心以及伪造假资料或虚假承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严重的失信行为。对此,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加强事后稽核的力度,采取多种手段,整合各方力量,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提取行为,全力维护缴存职工权益。

  而失信人员将面临纳入公积金失信不良行为登记,公开曝光违规行为,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6个月—5年内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向所在工作单位和纪检监察机构通报违规提取行为等严重后果;对于配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还将向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致函,提请有关方面依法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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