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属于什么能源风力发电风车造价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1]。其中,水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是中国目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化和各国控制气候变化承诺付诸实施,可再生能源由于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无污染和低排放甚至零排放,将成为全球未来最有前景也是最主要的能源。
化石燃料,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是迄今为止全球气候变化最大的促成因素,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75%以上,占所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近90%。科学研究表明:为了避免气候变化的最坏影响,需要到2030年将排放量减少近一半,到2050年达到净零排放。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结束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并投资于清洁、可获得、负担得起、可持续和可靠的替代能源。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呼吁:全球排放量必须在这十年内减半,包括采取“更雄心勃勃的行动”,从化石燃料转向可再生能源[2]。
1. 可再生能源无处不在:全球大约80%的人口生活在化石燃料的净进口国,大约60亿人依赖于来自其他国家的化石燃料,这使得他们容易受到地缘冲击和危机的影响。相比之下风力发电风车造价,所有国家都有可再生能源,但其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国际可再生能源署估计,到2050年,世界上90%的电力可以而且应该来自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条摆脱进口依赖的途径,使各国能够实现经济多样化,保护它们免受化石燃料不可预测的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推动包容性经济增长、新增就业和减贫。
2. 可再生能源更便宜:可再生能源实际上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地区最便宜的能源选择。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价格正在迅速下降。2010年至2020年间,太阳能发电的成本下降了85%,陆上和海上风能的成本分别下降了56%和48%。价格下跌使可再生能源在各个方面都更具吸引力,包括对中低收入国家而言也是如此,全球对新电力的额外需求将主要来自这些国家。随着成本的下降,未来几年大部分新的电力供应都有真正的机会由低碳能源提供。到2030年,来自可再生能源的廉价电力将提供世界总电力供应的65%。到2050年,它可以使90%的电力部门脱碳,大规模减少碳排放,并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国际能源署表示,尽管由于大宗商品和货运价格普遍上涨,预计2022年和2023年太阳能和风能成本仍将高于大流行前的水平,但由于天然气和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它们的竞争力实际上有所提高。
3. 可再生能源更健康: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世界上约99%的人呼吸的空气超过空气质量限值,威胁到他们的健康,全球每年有超过1300万人的死亡是由于包括空气污染在内的可避免的环境原因导致的。有害健康的微粒物质和二氧化氮主要来自矿物燃料的燃烧。2018年,化石燃料导致的空气污染造成了2.9万亿美元的健康和经济成本,约为每天80亿美元。因此,改用清洁能源,如风能和太阳能,不仅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而且有助于解决空气污染和健康问题。
4. 可再生能源创造就业机会:可再生能源每一美元投资所创造的就业机会,是化石燃料行业的三倍。国际能源署估计,向净零排放的过渡将导致能源部门就业机会的总体增加。虽然到2030年矿物燃料生产方面可能失去约500万个工作,但估计清洁能源方面将创造1400万个新的工作,从而净增加900万个工作。此外,与能源有关的行业还需要1600万工人,例如,在电动汽车和超高效电器的制造或氢等创新技术方面的工作。这意味着到2030年,清洁能源、效率和低排放技术领域总共可以创造3000多万个就业岗位。确保一个公正的过渡,将人民的需求和权利置于能源转型的核心位置,对于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至关重要。
5. 可再生能源具有经济意义:2020年,大约5.9万亿美元用于补贴化石燃料行业,包括明确的补贴、税收减免以及未计入化石燃料成本的健康和环境损害。相比之下,到2030年,每年需要约4万亿美元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包括技术和基础设施投资,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让我们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对于许多资源有限的国家来说,前期成本可能令人望而生畏,许多国家将需要财政和技术支持来实现过渡,但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会有回报。到2030年,仅减少污染和气候影响一项就可以为世界每年节省高达4.2万亿美元。此外,高效、可靠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可以创造一个不易受市场冲击影响的系统,并通过使电力供应选择多样化来提高韧性和能源安全。
中国是能源资源短缺且结构不平衡的国家。一方面,虽然煤炭资源丰富,但石油及天然气资源相对短缺,大部分依赖进口,资源保障安全存在严重挑战。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过度依赖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资源的消耗产生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
中国政府认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国解决能源供应、实现能源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重视并坚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2005年2月28日,中国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在此后适时发布可再生能源五年规划,实施了一系列有利的政策措施,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获得了高速增长,并已在很多领域领先于世界。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底,中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已分别连续16年、11年、6年和3年稳居全球首位[3]。2022年,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12.13亿千瓦。
中国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发展不仅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能源保障并促进了能源结构转型,也产生了大量的投资机遇,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但是,由于中国传统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资源消费占比较大,能源转型压力较大。随着中国政府在《巴黎协定》下减排承诺目标的日益临近,中国实现能源转型和减排目标任务艰巨,挑战巨大,实现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任重道远。
根据中国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中国政府一方面通过持续推进电力系统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为可再生能源电力入网和消纳提供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为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土地、财政和金融等政策支持;另外一方面也将进一步加大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增加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同时,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解决本国的能源供应,推进能源转型,减少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带动本国经济发展;还可以通过技术、设备出口和工程承包,积极为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作出贡献,成为推进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力量。这将产生大量的产业投资机遇和法律服务机会。
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3年3月5日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五年来“节能降碳”相关工作进行总结时指出:“统筹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绿色低碳发展,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超过10.5亿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由6.5亿千瓦增至12亿千瓦以上,清洁能源消费占比由20.8%上升到25%以上。”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具体总结了“十三五”期间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的成绩,认为中国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期间(2015年至2020年)可再生能源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装机规模、利用水平、技术装备、产业竞争力迈上新台阶,取得重要的成就。结合国家能源局2023年2月公布的最新数据,作者认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022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1.52亿千瓦,占全国新增发电装机的76.2%,已成为我国电力新增装机的主体。其中风电新增3763万千瓦、太阳能发电新增8741万千瓦、生物质发电新增334万千瓦、常规水电新增1507万千瓦、抽水蓄能新增880万千瓦。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连续三年突破1亿千瓦,再创历史新高。截至2022年底,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12.13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47.3%,较2021年提高2.5个百分点。其中风电3.65亿千瓦、太阳能发电3.9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0.41亿千瓦风力发电风车造价、常规水电3.68亿千瓦、抽水蓄能0.45亿千瓦。[4]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
根据《“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2020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达6.8亿吨标准煤,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13.6%,相当于替代煤炭近10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7.9亿吨。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2.2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9.1%,同比增长约8.4%。其中,水电1355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1%;风电466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约15%;光伏发电260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1%。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数据,风电、光伏发电量达到1.19万亿千瓦时,较2021年增加207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1%,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3.8%,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2022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2.7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1.6%,较2021年提高1.7个百分点,相当于减少国内二氧化碳排放约22.6亿吨[5]。
综合中国近年来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数据,可以看出,中国水力发电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各区域水电发电量逐年递增,但水电资源总体有限,且很快就要被风电和光伏发电超越。风能装机规模及年发电量整体呈快速增长趋势,西部和中部区域较其他区域风力发电量急剧增长。过去几年,中国太阳能装机容量及发电量总体呈逐年递增趋势,且主要集中分布在我国西部区域;东中部区域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极快;太阳能产业有向东中部转移趋势。生物质发电在中国可再生能源早期规划中曾被中国能源部门寄予厚望,但受限于资源禀赋和开发条件,商业化程度较低,实际并未像风电和光伏发电那样收到投资者青睐风力属于什么能源,其中“十二五”期间中国生物质发电未达到预期目标。但近年来有所好转,2020年,中国生物质发电13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约19.4%。
中国水电具备百万千瓦级水轮机组自主设计制造能力,特高坝和大型地下洞室设计施工能力世界领先。中国陆上低风速风电技术国际一流,海上大容量风电机组技术保持国际同步。中国光伏技术快速迭代,多次刷新电池转换效率世界纪录,量产单晶硅、多晶硅电池平均转换效率分别达到22.8%和20.8%。
中国水电产业优势明显,已成为全球水电建设的中坚力量风力属于什么能源。中国风电产业链完整,7家风电整机制造企业位列全球前十。中国光伏产业占据全球主导地位,多晶硅、硅片、电池片和组件分别占全球产量的76%、96%、83%和76%。全产业链集成制造有力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成本持续下降、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
来自能源主管部门的信息表明,“十四五”时期中国可再生能源将进入高质量跃升发展新阶段,呈现新特征:一是大规模发展,在跨越式发展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提高发电装机占比;二是高比例发展,由能源电力消费增量补充转为增量主体,在能源电力消费中的占比快速提升;三是市场化发展,由补贴支撑发展转为平价低价发展,由政策驱动发展转为市场驱动发展;四是高质量发展,既大规模开发,也高水平消纳,更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1. 中国建立健全了《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中国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后于2009年修订),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可再生能源法》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立法目的,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6];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7];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8];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与电价补偿[9];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10];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11]。此外,中国于1997年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些法律经过不时修订,日臻完善,为中国能源与资源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2.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9日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用以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支持政策和措施,引导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和投资建设方向。《指导目录》涵盖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风力发电风车造价、海洋能和水能等六个领域的88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系统设备/装备制造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对于本《指导目录》中具备规模化推广利用的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财政税收、产品价格、市场销售和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 在发展可再生能源过程中,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还不时制定并调整了可再生能源项目准入、核准与备案、入网、消纳、电价、补贴、土地使用、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十二五”期间,中国陆续出台了光伏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海上风电电价政策,并根据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情况适时调整了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公布了太阳能热发电示范电站电价,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管理体系。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结合行业发展需要三次调整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规模,完善了资金征收和发放管理流程。建立完善了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产品检测和认证能力不断增强,可再生能源设备质量稳步提高,有效促进了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稳步实施,市场化竞争性配置有序推进。地方政府也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定各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
4. 中国政府积极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和遵循。可再生能源规划是中国政府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场主体参与产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遵循。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外能源供需状况、经济技术条件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形势,制定了不同时期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法律政策,适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中国于2007年8月31日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于2008年3月18日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于2012年8月制定《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四个专项规划,于2016年12月10日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于2021年10月21日制定《“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另外,中国还于2013年1月1日发布了《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发布)并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了《“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其中涉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方面的内容。在全国性规划的基础上,不少地方政府还根据自身条件制定了地方规划,提出了各地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为推动和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项目落地提供助力。
为落实中国在《巴黎协定》下的承诺,2021年9月22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这一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的碳达峰、碳中和的具体政策目标:(1)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森林蓄积量达到180亿立方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2)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大幅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境界。根据上述政策文件,中国政府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先后制定了相关行业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政策措施,为在中国全面推进减排目标提供了依据。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第十四个五年计划(2021-2025年)期间,中国将实现以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202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亿吨标准煤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占比超过50%。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2025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3.3万亿千瓦时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达到33%左右,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达到18%左右,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目标:2025年,地热能供暖、生物质供热、生物质燃料、太阳能热利用等非电利用规模达到6000万吨标准煤以上。
根据《“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第十四个五年计划(2021-2025年)期间,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与发展方向如下:
(1)大力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开发:统筹推进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太阳能发电基地,有序推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
(2)积极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积极推动风电分布式就近开发,大力推动光伏发电多场景融合开发: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重点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开发利用行动,在新建厂房和公共建筑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实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规范有序推进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光伏新村。积极推进“光伏+”综合利用行动,鼓励农(牧)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开发模式,推动光伏发电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等信息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光伏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铁路沿线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等交通领域应用,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廊道示范。推进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优先利用采煤沉陷区、矿山排土场等工矿废弃土地及油气矿区建设光伏电站。积极推动老旧光伏电站技改升级行动,提升发电效益;
(3)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一体化开发。科学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大型水电站优化升级,发挥水电调节潜力;充分发挥水电既有调峰潜力,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水电灵活调节能力,支撑风电和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移民安置;建立健全移民、地方、企业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库区发展、移民收益与电站效益结合,增强库区发展动力风力发电风车造价,构筑水电开发共建、共享、共赢的新局面。依托西南水电基地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开发建设;
(4)其他: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积极推进地热能规模化开发;稳妥推进海洋能示范化开发。
在中国政府和相关行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计划的同时,诸多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电力企业,也纷纷制定了雄心勃勃的碳达峰计划。下图是我国主要电力企业(业内称“五大四小”企业)的碳达峰计划和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增长计划: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发展,能源需求仍将持续增长。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增强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实现能源独立的必然选择。同时,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增强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推进能源结构转型,实现减少污染、降低碳排放,已经成为全国、全社会的共识。
中国风电和光伏发电技术持续进步,竞争力不断提升。水电具备百万千瓦级水轮机组自主设计制造能力,特高坝和大型地下洞室设计施工能力世界领先。陆上低风速风电技术国际一流,海上大容量风电机组技术保持国际同步。光伏技术快速迭代。中国正处于平价上网的历史性拐点,迎来成本优势凸显的重大机遇,将全面进入无补贴平价甚至低价市场化发展新时期。
中国已形成完备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生态体系。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化程度提高,中国形成了完整的可再生能源制造产业链,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聚集,吸引全球的投资者的目光。同时,中国拥有世界级的工程建设安装能力,拥有庞大的资本市场和科技产业资本,在促进科技革新方面具有巨大的推动力。这些有利因素为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到国外开展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和投资,既带动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设备和技术出口,也为全球各国发展可再生能源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四)虽然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存量空间巨大,但与双碳政策目标距离还有很大的距离,在中国从事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既有增量机会,也有存量空间。
虽然近二十年来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长很快,数量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要想实现能源转型和减排目标,挑战巨大。为实现双碳政策目标,根据专家预测,中国的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将从2020年的12%增长到2060年的83%,发展空间巨大。根据国家“双碳”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还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增加新的装机。
另外一方面,历史上投资者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由于设备制造成本、经济规模、电力传输、电网技术等各方面原因,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项目经济效益不佳,投资者承受着较大的资金成本压力,但随着后发企业所积累的技术、市场和资源统筹优势,这些项目的存在为后来的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介入机会,一些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收购存量项目,加以技术改进和资源整合,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重要的发展机遇。近年来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活跃的并购现象正是体现了这种发展逻辑。
(五)中国政府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国际合作,履行减排国际义务,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
由于温室气体在地球大气空间的存在并无国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全球性挑战,需要全球合作才能实现。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届缔约方会议在巴黎举行,各缔约国达成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即《巴黎协定》,以应对气候变化并加快行动、加大所需投资来创建一个可持续、低碳的未来。《巴黎协定》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做出了统一安排,核心目标是:加强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威胁做出全球性回应,实现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将全球温度升幅控制在2℃以内;并争取把温度升幅限制在1.5℃。目前,已有194个国家加入了《巴黎协定》[12]。
在2016年4月22日地球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75个世界在联合国总部纽约签署了《巴黎协定》。这是目前为止同一天内签署国数目最多的一项国际协定。2016年9月3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黎协定的决定》。
上述国际条约的签订及履行,彰显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决心和责任,为全球减排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中国参与气候治理国际合作也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外部动力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我国在巴黎协定下的承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作为碳减排的重要举措,我国可再生能源将加快步入跃升发展新阶段,实现对化石能源的加速替代,成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导力量。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中国于2019年通过了《外商投资法》,法律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在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下,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2021年9月18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7号)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负面清单仅在第四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规定“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
2022年10月26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公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下称“《鼓励目录》”)。《鼓励目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版《鼓励目录》继续将先进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在医药制造、半导体、新材料、计算机与通信、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技术密集型行业均新增或扩充了产业条目。
外商投资者从事可再生能源投资可以按照《鼓励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目录》包含两个子目录,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全国;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因此,在中国,可再生能源属于国家鼓励的产业领域,从事可再生能源投资,除了适用《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电价补贴、财政贴息和优惠等鼓励和支持政策外,还可以根据《鼓励目录》适用针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如在中西部等特殊地区投资,还可以适用更加广泛的优惠政策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列入《鼓励目录》内的行业领域,主要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2)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3)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还可进一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能源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可以划拨土地的项目范畴。
近年来,中国政府正在倡导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理念,主要体现控制污染,减少排放,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能。在能源、资源与环境领域,除了绿色、低碳等可再生能源政策以外,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集约节约、循环经济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互相叠加,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这将给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难得的机遇。
2023年3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23年中国将继续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技术研发,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基础的不断壮大以及市场化水平日益提高,必将为中国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无论从产业还是从法律市场服务来说,都将产生重要的机遇。
[3]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2021年3月30日接受《光明日报》记者采访时公布的信息,详见该报《“十四五”是碳达峰的攻坚期、窗口期——绿色能源发展“风光无限”》一文。
[8]《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第十四条,全文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风力发电风车造价,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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