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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船民在2008年1月,分别写给济宁市和市民政局的求助信上,记者看到相同的几句话:“现在我们的生活非常困难,吃水还要到运河岸上几公里外的地方去买,无钱买菜……”
看到这些,船民们困难的生活场景历历在目,而这一切都来源于船民2007的6月23日签订的一份运输协议。船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以为能挣点钱养家糊口的运输协议就是他们噩梦的开始……
2007年6月23日,“鲁济宁拖0254”号船老板张氏兄弟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了“鲁济宁驳7299”号、“鲁济宁驳6486”号等十一艘驳船,兄弟二人向船民承诺说:“鲁济宁0254”号船有‘江苏省交通厅优先通行证’,且煤炭已经进港,到港后立即就可以装船开航,船队返航时再装黄沙,还保证船民一个月内来回两个航次。船民们信以为线日下午,船民与张氏兄弟签订了运输协议,组成“鲁济宁0254”号船队,共同为张氏兄弟来承运煤炭。
7月3日,船队到达济宁诚信港口,船民发现港口内根本没有“鲁济宁拖0254”号船队的货源。船民恍然醒悟:自己被骗了。于是,船民要求张氏兄弟解除运输合同,张氏兄弟不同意。船民们迫于无奈,只能忍气吞声。
7月14日,张氏兄弟私自与靖江公司签订煤炭运输合同,7月30日开始进煤,8月7日开始装船。后经证实,原煤总计6071.52吨,杂煤844.86吨,共计6916.38吨。合同上靖江公司提供的煤炭热值为5000大卡,后来经有关部门检验只有1200大卡,煤炭质量根本达不到煤炭化验单上的标准。
当时船民发现了煤炭的掺假行为就坚决不同意装船,担心到了厂家怕不好交货,张氏兄弟和靖江公司的人员对船民说:“质量和数量与船民无关农村煤火炉图片,不会少船民的运费。”直到9月14日,靖江公司才把6916吨煤全部装完。这时距船民7月3日到港已经两月有余。
9月14日,靖江公司支付张氏兄弟15万元开航费。“张氏兄弟将开航费据为己有,我们没有得到一分钱”船民说。船民向张氏兄弟要驳船的预付金和装货超期的损失费,张氏兄弟对船民说:“船队的损失是由靖江公司进煤拖延时间造成的,应该由靖江公司负责赔偿。”为此,对于预付金和损失费张氏兄弟分文不给,同时也不主张开航。
张氏兄弟在9月14日收到靖江公司的15万元开航费后,就以船上所装的煤炭无法向厂家交货,而且又无能力赔偿船民们超期的损失为由不开航,同时要求靖江公司修改运输合同里关于质量和数量包交的条款,并要求靖江公司赔偿船队延期费60万元。
双方从9月14日开始协商赔偿问题,到10月11日仍然没有结果。其后,靖江公司决定终止谈判。据靖江公司负责人介绍,双方在谈判期间,靖江公司曾同意赔偿张氏兄弟35万元让其开航,可是张氏兄弟没有与船民商量就不同意赔偿金额,要求赔偿46万元损失。
10月12日,靖江公司以“鲁济宁拖0254”号船队和所有权人张氏兄弟收到15万元开航费没有及时起航为由,将“鲁济宁拖0254”号船队和张氏兄弟起诉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10月18日,张氏兄弟也把靖江公司分别起诉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理由有三:一、货主进货时故意拖延船队两个月之久,造成船队损失很大;二、货主在进煤时掺有大量的煤矸石,让船民在交货时无法保证煤炭的质量和数量;三、运输合同不公平。要求靖江公司修改合同里保质保量的条款。
11月17日,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眼2007?演任民一初字第1421号),判令:“被告张氏兄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用自己经营的“鲁济宁拖0254”号船队,将原告6916.38吨煤炭分别送到江苏省大丰电厂的自备码头,江苏省江阴市云亭电厂自备码头,江苏省江阴市潢墉电厂自备码头。”
对于这个判决煤炭专业术语,船民和张氏兄弟都表示不满。同时十名船民还认为:他们的运输合同是分别与张氏兄弟签订的,只给张氏兄弟承运煤炭,并没有同意或正式授权给张氏兄弟与靖江公司签订运输合同。“鲁济宁拖0254”号不具备诉讼主题资格,而且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船民也没有参加,所以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对船民不具有法律效力。
船民为了尽快解决复杂的纠纷煤炭专业术语,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11月9日,在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十名船合把靖江公司和张氏兄弟起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
船民诉讼理由是:靖江公司没有及时提供货源造成装船超期;而张氏兄弟又擅自主张不开航农村煤火炉图片,造成了损失扩大;靖江公司和张氏兄弟又相互起诉,导致船民不能启航。请求中院依法判令:一、赔偿原告滞船费用100万元(至开庭之日);二、解除原告与张氏兄弟俩签订的运输协议;三、判令原告可以依法行使对煤炭的留置权煤炭化验详细步骤,并对船上的煤炭依法评估、拍卖,用拍卖煤碳的价款来实现相应债权。
12月19日中院开庭审理时,迅速查明了,十名船民是无辜的受害人,理应得到赔偿煤炭专业术语。依照船民与张氏兄弟签订的运输协议第三条:“装卸货时间为20天,超期每天补助200元”和《山东省水运货物运价规划》第二十二条:“船舶装卸延期费因货主责任造成船舶装卸延期时,按船舶载重量,沿海每吨时0.3元,内河每吨时2.4元,向货主计收船舶装卸延期费。”这样,船民的损失合计共2307304.3元。但是中院却迟迟不予判决。
今年3月,记者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农村煤火炉图片,负责该案的冯庭长提及此事时,他给记者的解释是:此案法律关系复杂,需向分管或主管领导汇报,并称合议庭正在研究此案,会及早作出判决。
自2007年11月9日中院受理船民的案件起,到2008年5月5日,中院终于作出了判决:一、解除十名原告与被告张氏兄弟俩签订的拖船协议;二农村煤火炉图片、被告张氏兄弟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十名原告延期装卸费59400元;三、被告张氏兄弟俩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十名原告停船损失费1287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没想到我们等待了十个月的判决书竟是一张白纸。”船民们说,船民损失的230多万元,法院只判给了船民134万多元。损失由张氏兄弟承担,但他们无能力偿还,法院更无法去执行,船民无法挽回损失。
2008年5月9日,船民收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后,张氏兄弟和船民们均对判决书不服,分别于5月22日和5月23日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时,任城区法院的赵法官找到船民和靖江公司协谈,经过多次商谈,靖江公司自愿补偿船民每吨130元的损失费。6月14日, 9名船民和靖江公司达成补偿协议。7月10日,靖江公司与“鲁济宁驳6486”号船主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和口头协议。靖江公司表示,这与张氏兄弟判决赔偿的134万多元没关系,船民可以继续上诉向张氏兄弟讨要。
有关法律人士称:此案复杂,且涉及面广,是一起比较罕见的案例。他还提醒船民们煤炭化验详细步骤,在签定合同时,不能仅听中间人的介绍,要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情况及经济实力,有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一旦发生纠纷,通过法律程序可以得到及时赔偿,以保证船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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