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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措施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4国家电网公司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10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11钢铁集团公司12宝钢集团有限公司13武汉钢铁(集团)公司14中国铝业公司15攀钢集团有限公司16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17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9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20中国中材节能减排措施集团有限公司21中国化工集团公司2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23华润(集团)有限公司24国家开发投资公司25中国航空集团公司26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7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28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29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30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31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32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分类表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中央企业对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分析,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将审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第五章节能减排惩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一般类企业(45户)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2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1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2中国乐凯集团公司3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4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5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6中国冶金地质总局7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8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9中国中纺集团公司10矿冶研究总院11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12中国铁通信信号集团公司13有色金属研究总院14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5机械科学研究总院16南光(集团)有限公司17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18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附件2):

第二十九条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节能减排重要科研、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各级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五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8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1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1中国黄金集团公司12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13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4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16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17中国铁工程总公司18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1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20东风汽车公司2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2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3电气集团公司2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5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6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7中国中钢集团公司28中国盐业总公司29中国中化集团公司30中国节能投资公司3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32彩虹集团公司33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34中国煤炭地质总局35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36华侨城集团公司37中国西电集团公司3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39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40中国电信集团公司4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42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43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4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5中国铁物资总公司46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47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48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49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50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51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第二章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国资委对前款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企业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应当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标和分析。

(三)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条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关注类企业(51户)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二)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二十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

(三)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第二十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考核。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考核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标。

重点类企业(32户)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惩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第二十七条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并给予适当励。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

(一)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第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企业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二)发生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的;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之次月20日前报送。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三)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对外公布。

(二)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考核和监测的企业,国资委依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企业,国资委通过审核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23号

(二)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中央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第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节能减排考核

(一)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第二十八条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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