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政策明晰 广东省项目用海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发布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上发布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项目用海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工作指引系统梳理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的项目用海有关政策。其中关于海上风电相关政策和规定位于第八章。
【海上风电用海】
第三十九条(海上风电布局)根据《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四十条(海上风电用海)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单个海上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每10万千瓦控制在16平方公里左右,除因避让航道等情形以外,应当集中布置,不得随意分块。
第四十一条(海上风电用海面积计算)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一般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宽为界计算;其他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各种用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二条(海上风电用海申请)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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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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