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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大顺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水电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大顺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1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惠州市大顺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仲恺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8元,由被告惠州市大顺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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