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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强化技术保障与生产能力,“新势力”们独辟蹊径还是倒戈转向?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2017年1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注意到,本次修改的核心在于从“设计开发能力”转向“技术保障能力”,并具体强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四大能力水平。

    其中,技术保障能力要求:

    第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

    第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

    生产能力要求:

    第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第二,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当然还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要求,这里不再赘述。

    汽车一向是一项大规模生产的产品,无论传统燃油车还是纯电动汽车,没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底蕴,做不出经典传世的产品。单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生产能力要求即可看出,小打小闹、不具备发动机生产能力的厂商是无从进行相关产品的尝试的。

    在不强制要求设计开发能力的前提下,对于推动专业分工肯定是有利的。但是到底能不能促进企业间的整合,是“新势力”们纷纷投向大的企业集团,还是能够独辟蹊径,还需观察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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