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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科学监管实现稳定脱硫我国火电烟气脱硫无论从技术还是从法规要求的角度,目前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同时我国火电企业也逐步实现了高比例的脱硫装机容量。
但是,现阶段由于监管不力,导致还有很多火电厂的烟气脱硫没有达到稳定运行。目前我国对于烟气脱硫项目本身仍然处于“重审批,轻监管”的阶段。在实际工程中,新建项目或者改建项目“三同时”中脱硫设施未能与新建机组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投运后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者不能连续稳定运行;一些限期治理的项目不按建设烟气脱硫设施,而是采取一些简单措施应付监管;脱硫设施不能及时实现环保验收等现象时有发生。
鉴于上述问题,国家在脱硫监管方面进一步强化(包括:脱硫效率、能耗、资源消耗、副产品可利用情况、二次污染情况等),实现对我国现有火电烟气脱硫的科学评价,并以江苏监管模式为示范,联合环保部门、电力部门、价格部门等机构,建立统一有效的以环保为主体的监管体制,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从源头切断一切影响脱硫运行的不良因素,实现火电烟气脱硫规范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我国火电大气治理重点从脱硫稳步向脱氮、脱碳过渡。
虽然在我国湿法脱硫工艺已经非常成熟,但是考虑到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原材料及脱硫石膏对生态的、二氧化碳排放等方面,所以有必要对火电烟气脱硫技术进行重新审视,在火电烟气脱硫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对潜在的、更先进的脱硫技术予以研究,实现我国火电脱硫方式的多元化与资源化。
为了避免二次污染,充分利用硫资源,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考虑采用经济效益更好的、更合适的脱硫方法,例如,海边电厂可以用海水脱硫,北方缺水地区可以用活性胶脱硫,以及研究与化肥生产相结合的烟气脱硫法等;也可对回收单质硫技术进行研究。
同时,为了适应将来的火电脱硫、脱氮、脱碳的大形势,电力部门与环保部门一起,前瞻性地研究火电烟气脱硫、脱氮、脱碳一体化的技术与方案,也就是对上述的脱硫问题、脱氮问题、脱碳问题不能孤立研究,综合研究,以免对火电大气污染物逐一治理,不仅浪费资金,还浪费资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脱硫石膏的生产、研究历史还很短,对其性能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因而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火电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进度受到了直接影响。所以,从政策要求、技术应用及财政补贴等方面综合对现行火电脱硫石膏利用难的问题提供解决办法。由于我国不同区域综合利用的潜力不一样,所以按照区域进行划分,提出不同的要求。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塘等地区,由于天然石膏资源较匮乏,并且开采成本较高,制定政策要求脱硫石膏100%综合利用;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例如山东、湖北等,这些地区天然石膏资源丰富,可以利用一定的经济政策(如:财政补贴、加大采矿企业的资源税等)大幅度提高脱硫石膏利用率;在经济欠发达,同时天然石膏资源也丰富的地区,例如、青海、甘肃等,则以鼓励利用脱硫石膏为主。
同时,对天然石膏的开采实施更严厉的财政政策(如:开征资源税、生态补偿等),对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予以财政补助,以鼓励企业更多地利用脱硫石膏。
分析发达国家火电环保发展的历史看,火电脱除氮氧化物约落后于脱硫10年。例如:由于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SO2污染基本得到控制,80年代以来由于NOX排放量的不断增加,日本开始了烟气脱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尤其重视同时脱硫脱氮的技术研究,一些新的技术开始工业化应用;美国在1978年左右采取了烟气脱硫工艺后SO2排放量下降了25%,但NOX的排放量却增加了10%,80年代后期,美国NOX的排放量几乎与SO2排放量持平,之后美国开始了火电氮氧化物的治理过程。相比而言,从1998年开始,我国全面实施火电脱硫到现在,我国尚未具备成熟的、完善的脱氮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
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火电烟气脱氮方面的法规与政策要求,同时出台相关补贴政策,实现社会与企业责任共担。同时,要尽快实现我国火电大气治理的战略重点转移,实现从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向二氧化碳的总量控制的过渡,尽早将火电二氧化碳总量控制提上议事日程,尽早制定出台火电二氧化碳减排战略,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为其他行业建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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