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集团、康得新被公开谴责 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暂停
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6日消息,经2019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交易商协会决定给予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A股公司*ST康得,下称“康得新”)公开谴责、责令整改和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的处分。自律处分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资料图 中新经纬熊家丽 摄
各有“五宗罪”
交易商协会介绍,经查,康得新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以下五方面严重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康得新及部分子公司先后加入康得集团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相关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至康得集团账户,但其未对资金归集事项进行账务处理,2015-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
二是康得新及下属子公司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事项对康得新财务管理、经营独立性有重大影响,但其未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及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相关信息。
三是康得新于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发行的4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公司股东不存在占用其资产的行为表述不真实。
四是康得新发行的“18康得新SCP001”和“18康得新SCP002”募集资金均被归集至康得集团账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不符。
五是康得新未在银行间市场持续披露投资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海外高分子材料平台等重大合同事项。六是康得新未及时披露向部分银行借款提供抵质押物的重大事项。
同时,康得集团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也存在五方面严重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康得集团未对归集子公司资金并大额划出体外的过程进行真实账务处理,其中包括使用不真实存在的凭证进行财务处理、通过体外账户实现归集资金体外划转等,导致公司2015-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和2018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利息费用和净利润等科目数据不真实、不准确。
二是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对公司财务管理、经营独立性有重大影响,但其未在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协议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三是康得集团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发行的5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协议中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是康得集团未在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及相关债项存续期内披露向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重大合同事项和部分对外担保事项。
五是康得集团未就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出现的多笔借款逾期事项进行存续期信息披露,也未启动发行文件约定的投资人保护程序。
交易商协会表示,康得集团和康得新长期虚假披露财务信息,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存续期未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信息,且债务融资工具出现重大风险或违约情形,相关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人权益,违背了市场诚信意识,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康得集团和康得新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恶劣,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两家发行人公开谴责、责令改正、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的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公开谴责、严重警告和警告不等的处分,并认定部分人员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针对康得集团和康得新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中介机构的涉嫌违规行为以及部分责任人员的复审申请,协会正按流程推进相关工作,待形成自律处分决定后另行通报。
康得新已被立案调查
今年1月,康得新被曝因无力按期兑付15亿短期融资券本息,业绩真实性存疑,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质疑,证监会迅速对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今年7月5日,证监会介绍,经查,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共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此外,康得新还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和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以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表示,拟对康得新及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康得新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不仅如此,康得新还在同日(7月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深交所也表态,将持续密切关注该公司后续进展,如证监会对其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深交所将第一时间启动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
交易商协会强调,信息披露是债券市场健康运行的根基,也是违法违规的“高危区”,个别发行主体对法律法规和市场纪律缺乏敬畏之心,出现严重损害投资人权益的恶性行为,对此,交易商协会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从快从严惩戒,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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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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