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陆核电重启需要做足前期工作
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投入运行核电机组共30台,装机约2856万千瓦,在建机组24台,是全球核电在建模最大的国家。根据国务院部署的核电“十三五”规划目标,2020年我国在建核电机组规模将达到8800万千瓦;到2030年,运行核电装机达到1.5亿千瓦、在建5000万千瓦左右,发电量比重达8%-10%,占一次能源消费的7%。不过,如此大规模的发展目标中,内陆厂址的核电建设并未提上日程,一直处于被讨论的阶段。
所谓内陆核电,即厂址设置在内陆地区的核电站。由于核电发展及沿海电力需求等历史原因,中国目前核电站均沿海而建。近几年,我国内陆核电“‘十三五’建设”呼声不断,但安全性问题一直备受质疑。日本福岛核灾难5年过去了,辐射依然强大,且至今尚无可用的技术找到熔毁的燃料棒的物质并清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亦楠女士曾多次发表文章质疑内陆核电的安全性,她认为,建核电是否可行,必须从“一旦发生核泄漏,国家目前的技术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能否确保长江的核安全”出发,科学审慎决策。“两栖”院士何祚庥也旗帜鲜明地反对核电跃进以及建设内陆核电站。他认为,如果发生核事故,可能会污染数百万人饮用水来源的河流、地下水以及的农地。
不过,随着我国核电工程建设能力的增强与能源紧缺和压力的双重考虑,越来越多的核电业人士,包括地方和社会,开始力挺我国发展内陆核电建设。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贺禹表示,从全球看,内陆核电具有丰富的建设运行经验和良好的运行业绩。截至2014年底,全球57.9%的在运核电机组位于内陆地区。在主要核电大国中,美国、法国、俄罗斯内陆核电比例均高于60%,安全性已得到充分验证。
据贺禹透露,目前国家能源局对于内陆核电已有相关设想和规划,相关工作正在循序渐进的推进中。公开资料显示,截至去年9月,我国已有十余个省区对内陆核电有所布局,已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厂址有31个。看来,内陆核电建设只是时间问题。今年上,湖南等代表团第四年提交,表示内陆核电安全是有保障的,中国启动内陆核电建设条件已经成熟,在“十三五”初期启动内陆核电建设。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王炳华也表示,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是一个重要方向。“内陆核电还是要建的,这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但是什么时机干,要有把握。‘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到内陆核电要做好前期工作。”
那么,关于重启的时间问题,是什么态度呢?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在本月6日回应湖南代表团重启内陆核电的时称,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是一个重要方向。随着第三代核电技术的研发、投入,核电的安全性越来越高,核电发展必须做到万无一失,没有安全就没有核电。“关于在内陆建核电站,目前还在继续论证,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安全绝对的情况下,可能会向国务院提出重启的,但要的是,目前并没有时间表这一说法。”努尔·白克力说。
3月17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正式发布,该规划是未来五年我国能源行业发展的风向标,不过我们并未从中读出任何有关内陆核电的信息。十三五规划“建设现代能源体系”章节中与核电有关的内容只有一句:“以沿海核电带为重点,安全建设自主核电示范工程和项目。”这与努尔·白克力局长在2015年末在布置来年能源工作时规划基本一致,“内陆核电”四字当时也并未出现在其讲话稿中。而在此前,国家习关于“长江经济带不搞大开发”的表述,也同样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陆核电立即重启的可能性。种种信号表明,我国内陆核电至少在2016年大概率将继续等待进一步论证,而未来五年上马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到底什么时机才是最好的呢?笔者认为,要想在未来某一时间段顺利推进内陆核电建设,必须要做足以下前期工作:
中国核电当前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与对核电的接受程度有关。有效地提高社会和对核安全的信心,目前还需要一段过程。正如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长张华祝表示,内陆核电现在不能开建不是因为从技术上不可能,而是需要社会进一步来地科学地对待。我国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哪些主要应对措施、核电产生的核废物如何处理、发生事故时如何高效防止扩散以及确事故发生后如何界定责任人等问题至少要向明确。据法制网驻日本记者冀勇报道,3月11日是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的第6个年头,在过去5年中福岛核电站所在地的福岛县居民围绕事故赔偿和核污染的消除作业、家乡重建等与日本、东京电力公司间的纠纷一直没有停止。
2015年,中国工程院专门组织开展了内陆核电建设可行性咨询研究,报告表明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标准始终与世界最高安全标准接轨,采用三代压水堆核电技术,安全水平满足当前国际最高要求,即使在严重事故状态下, 也不会对和造成危害。而且按照我国核安全法规及核电厂抗震安全规范的要求,内陆核电拟建的AP1000核电厂在类似日本福岛9级地震的下也能安全。但是,任何事情都不能绝对安全,假使在极端或人为情况下,我们国家要有充分的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放射性污水得到贮存、封堵、隔离和处理,从而避免出现任何疏漏和重大事故的产生。
目前,我国核安全法规(即《核动力厂设计安全》)是2004年修订颁布的。福岛核事故后,国务院一再强调核电建设“必须采用国际最高安全标准”,因此,尽快起草和出台符合新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势在必行。中科院上海分院院长、中国核学会理事、中国物理学会同步辐射专业委员会理事朱致远代表,今年3月11日在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提出,要求国家尽快推动建立核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