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da陈静中国将建立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方之旅
中新社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 赵建华)近日,中国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建立符合中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中国财政部相关负责人20日表示,矿产资源法、物权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积极推动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负责人表示,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了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在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秩序。
——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建立矿业权占用费制度。将现行主要依据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并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有利于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在矿产开采环节,继续征收资源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有利于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降低企业成本。
——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将现行各地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较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将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负责人强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保持了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改革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比例确定为4:6,可以适当减少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冲动,可以把保护国家资源的笼子扎得更牢一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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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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