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电费“失踪” 看电网企业如何追回
某市一条供电线路电流输出远远大于用户电表流量的总和,造成超过千万元的电费“离奇失踪”。最终,在供电部门缜密的排查下,窃电的辉某公司终于露出马脚,并被送上法庭。法网恢恢,某市中级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窃电企业老板最终被判刑11年,近千万的“失踪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也最终被讨回。
(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 作者:彭荣才)
案情缘起:千余万电费竟究去了哪里?
某供电局工作人员在计算用户用电情况时发现,南庄变电站南发线路的电流输出,远远大于用户电表流量总和。该线路接入了辉某公司、先某塑料厂和南某陶瓷原料厂等三家工厂企业。供电部门快速展开了巡检,并没有发现线路和设备故障漏电,于是怀疑有用户窃电行为。
该线路的监控系统显示,仅在一年多时间内共供电3282.4929万千瓦时,理论损耗电量4.9237万千瓦时,另有1691.5088万千瓦时电在用户电表上没有显示,也就是说,约有1175.5万元电费“失踪了”。
将近1700万千瓦时电究竟是进入了哪家工厂的线路?供电部门展开了周密的调查,发现当时南发线的用户只有辉某公司,那么,南发线上这个时段窃电嫌疑最大的,就只剩辉某公司了,而且大数据提供的资料“铁证”如山。最终,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核算,南发线供电输出少计的电量高达426.6957万千瓦时。
案情真相:辉某公司疯狂做手脚窃电
当天,该局计量中心、属地供电局和公安机关30多人前往辉某公司电房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辉某公司电房的铁门上了锁。此时,供电所的用电监控仪器显示,当时有偷电行为正在进行中。检查组用电剪把大门锁剪开,但冲入电房后却没见人。而此时,在供电所进行实时监控的工作人员来电话告知,用电情况又发生异常。
当即,该局供电员工对配电房设备和线路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计量装置的二次回路有三条线被人为破坏,多处被刺穿,坐实了辉某公司的窃电行为。与此同时,警方在电房外侧抓获了企图在电房毁灭窃电现场证据的该公司电工卢某。知情后,该公司的电工主管畏罪潜逃,当天晚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也被抓获。
经庭审,案情终于真相大白。原来,该公司虽然于前些年1月份停产,但在没有变更用户情况下,在原地址以其弟弟名义申办另一间陶瓷公司,并转供电给相邻的其它陶瓷公司,自己收取的巨额电费进了腰包。
法院判决:“老板”判刑11年 近千万电费被追回
据介绍,案发当天,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又把600万元资金以偿还债务名义转入其妹妹的帐上。供电部门要求公安部门冻结转移的资金600万元和法定代表人的账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生产线和法定代表人的房屋等财产。而梁某妹妹以偿还货款为由,提出冻结资金600万元的异议,其弟弟开办公司名义就查封生产线提起财产确权之诉,相关部门最终没有支持他们主张。
由于辉某公司的窃电案案情复杂,先后经历了刑事侦查、民事诉讼和财产确认权等不同程序,历时两年多才有了最终结果。先是经过刑事一审、二审,2011年11月6日该市中级法院做出刑事终审判决,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辉和电工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构成盗窃罪,判处梁某辉有期徒刑11年,罚金180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同年12月9日,该市中级法院做出了民事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处第三人向该供电局支付6057701.48元,用以清偿梁某所欠电费;辉某公司向该供电局支付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7545412.97元,梁某辉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初,该案件终于进入执行阶段。由于被告卷入多起债务纠纷,执行拖延时间较长。经过一年半时间,该供电局在年底前将全部执行款回收完毕,近千万元的电费款项成功被追回。
法官说法:窃取电力是严重的违法和犯罪行为
江苏海安市人民法院邓律师说,面对窃电犯罪分子日益增多的局面,要从根本上解决窃电问题和打击窃电行为,单靠电力企业自身力量己经力不从心。唯有依法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才能有效遏制涉电犯罪势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追缴电费和违约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司法部门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惯犯、累犯,盗窃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启示:形成智能反窃电机制让窃电者无处遁形
国网江苏电力海安市供电公司营销部负责人表示,就本案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警企联动治理窃电。实行警企合作,可以通过认真分析、重点检查,跟踪追查的方式依法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有效遏制涉电犯罪势头,为客户提供有序可靠的电力保障。从目前各地打击窃电行为的效果来看,警电联手更能起到震慑作用。因为,有公安机关的配合,才能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等犯罪行为进行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的尺度方面才会更加严密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启示之二:采信工作对案情的查处至关重要。本案供电部门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调取了能量管理系统、负荷管理系统、营销管理系统和理论线损等数据资料,以及供用电业务相关材料相互印证,证实应补交电费的金额,法院认定本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关图谱资料反映的数据是电脑监控系统自动生成,非凭记忆所得,证明力较高,予以采信。这为本案成功告破提供了强有力法律依据。
启示之三:防止窃电方财产转移。本案窃电违法犯罪行为除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突发性等基本特征。在查处涉案公司窃电时,该公司已停产,可提供查封财产不多,公安相关冻结的资金主要是梁某和其妹账号,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全部财产,也为案情执行打下基础。
启示之四:形成智能科学的反窃电机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虽然追查窃电工作存在难点,该供电局通过突破技术难点,如今已形成智能科学的反窃电机制。该供电局通过计量自动化系统,对专变用电客户异常用电的快速核查方法,通过对计量自动化系统的报警信息、运行数据、月线损、实时线损、月电量、任一时段电量等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对窃电客户及方式进行锁定和判断。这套智能反窃电系统如同一只只“千里眼”,布下一张张“天网”,让窃电分子无处遁形。版权声明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中旬)2020年06期,作者系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安市供电公司 彭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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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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