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新思维】目录电价“天花板”掀开后 对电力营销系统的影响
2021年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总体思路是:“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市场化的目录电价“天花板”正式掀开,改革内容量化、明确,结算规则清晰、明了,可操作性极强。某种角度来看,可以说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里程碑式的重大进步。《通知》最后明确:“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可见这一电价改革政策的紧迫性及其权威程度非常之高。
(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大秦电网首席信息官王显龙)
电价是电力营销系统电费结算的关键要素之一。以往的电价调整也会时常发生,对于电力营销系统来说,属于经常性调价工作。然而,本《通知》所涉及的电价调整并非以往,是真真正正的市场化电价改革。政策要求“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因此,将会对电力营销系统的客户档案、目录销售电价、计量点、计费算法、统计报表等产生冲击,与此同时,预计还将增补一些数据对象才能安全、平稳地落实好本次电价改革政策。
关于“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理解
根据《通知》要求,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其执行的购电价格应该是电网企业“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的购电价格,用户最终的用电价格由购电价、输配电价、基本电价、政策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对于新装工商业用户来说,如果没有选择进入市场交易,个人认为也可以理解为电网企业“首次代理”的用户。那么我们可以将“首次代理”的用户用电价格理解为“默认供电服务销售价格”。关于我国电价的销售价格体系设计,可参考文章:电改新思维|增量配电,亟待建立健全销售价格体系。
另外,《通知》中明确:“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同样,我们可以将这一用电价格理解为“应急供电服务销售价格”。
综上所述,在电力营销系统的客户档案中,将区分标识出是否为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售电”的用户,以供电费计算时判断其执行的购电价格。
自此,我国的市场化电力销售价格体系建设基本完成。
关于“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的理解
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电力营销系统计费的电价依据将发生变化,其中购电价格将依照电力交易中心最终确定的交易出清结算价格指令来操作。然而,对于输配电价、政策性基金及附加等,仍然可以依照原有规则操作,但电费计算的算法应该会有所调整,这方面的细节调整,需要电网企业的详细业务规则来明确,其中包括电费清单格式、电费通知单内容组织等等。
关于“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的理解
《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电力改革方面的再次体现。个人认为这并非是过渡行为,应该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长效机制。“鼓励地方”说明对电力营销系统的个性化计费要求相对较高,“阶段性”说明对电力营销系统的自动化切换计费要求较高。同时要求电力营销系统开发建设执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的管理流程。
2021年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总体思路是:“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市场化的目录电价“天花板”正式掀开,改革内容量化、明确,结算规则清晰、明了,可操作性极强。某种角度来看,可以说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里程碑式的重大进步。《通知》最后明确:“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可见这一电价改革政策的紧迫性及其权威程度非常之高。
(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大秦电网首席信息官王显龙)
电价是电力营销系统电费结算的关键要素之一。以往的电价调整也会时常发生,对于电力营销系统来说,属于经常性调价工作。然而,本《通知》所涉及的电价调整并非以往,是真真正正的市场化电价改革。政策要求“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因此,将会对电力营销系统的客户档案、目录销售电价、计量点、计费算法、统计报表等产生冲击,与此同时,预计还将增补一些数据对象才能安全、平稳地落实好本次电价改革政策。
关于“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理解
根据《通知》要求,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其执行的购电价格应该是电网企业“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的购电价格,用户最终的用电价格由购电价、输配电价、基本电价、政策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对于新装工商业用户来说,如果没有选择进入市场交易,个人认为也可以理解为电网企业“首次代理”的用户。那么我们可以将“首次代理”的用户用电价格理解为“默认供电服务销售价格”。关于我国电价的销售价格体系设计,可参考文章:电改新思维|增量配电,亟待建立健全销售价格体系。
另外,《通知》中明确:“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同样,我们可以将这一用电价格理解为“应急供电服务销售价格”。
综上所述,在电力营销系统的客户档案中,将区分标识出是否为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售电”的用户,以供电费计算时判断其执行的购电价格。
自此,我国的市场化电力销售价格体系建设基本完成。
关于“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的理解
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电力营销系统计费的电价依据将发生变化,其中购电价格将依照电力交易中心最终确定的交易出清结算价格指令来操作。然而,对于输配电价、政策性基金及附加等,仍然可以依照原有规则操作,但电费计算的算法应该会有所调整,这方面的细节调整,需要电网企业的详细业务规则来明确,其中包括电费清单格式、电费通知单内容组织等等。
关于“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的理解
《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电力改革方面的再次体现。个人认为这并非是过渡行为,应该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长效机制。“鼓励地方”说明对电力营销系统的个性化计费要求相对较高,“阶段性”说明对电力营销系统的自动化切换计费要求较高。同时要求电力营销系统开发建设执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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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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