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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自己开的车竟撞死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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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险合同中,如果有明确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以后,理赔就相对简单直接。但也总有一些“离奇案例”,使得理赔过程“一波三折”。

张先生是一名送货员,他曾驾驶货车前往苏州昆山一物流园内送货,按照惯例,他将车停好后就离开了。但没过多久,有人反映张先生的车挡了路,由于手上有事忙不开, 张先生就拜托了身旁的李先生帮忙挪车。

李先生将车辆往前开了一段停稳后,就到车辆后方处继续干活,没想到, 货车发生倒溜,将背对着车辆干活的李先生直接撞倒在地,送医抢救后,最终不治身亡。

事后,因赔偿问题,李先生的亲属将张先生及其供职的物流公司,以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苏州昆山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在法庭上,被告张先生称事故的发生与李先生停车时未注意刹车有关,而自己只是一个派遣的外包工作人员,就算有责任,也应当由物流公司来承担。

张先生就职的物流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 李先生是代挪车的司机,司机属于车上人员,作为车上人员是排除在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之外。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先生在挪车前后的“角色”变化,能否将作为驾驶员的李先生,作为 “车外人”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先生受雇于物流公司,属于职务行为, 委托挪车的受益行为由物流公司同时享有,被告物流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该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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