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投诉48小时仍不达标,根据室温按这三种比例退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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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同示范文本。新合同文本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合同文本同时作废。
供热人不得拒绝用热人设施维修委托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热单位不得随意删减、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我省要求各地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督促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保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新《合同》文本,供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用热人收取热费。供热人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 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人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
- 由供热人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 预计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供热人应当及时通知用热人。
- 供热人不得拒绝用热人对室内用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的委托。供热人负责对用热人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责任,其费用由供热人承担(其费用未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人可向用热人按成本收费)。
- 供热人为用热人设立服务场所和24小时服务电话。如服务场所、服务电话发生改变时,供热人应通过报刊、网络媒体、收费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用热人。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禁申请停热
《合同》指出,用热人有权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提供热力产品和服务。用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方式及金额向供热人交纳热费,并 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用热人需改变用热性质、变更户名或停止用热,应当结清费用,同时到供热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用热人申请停止用热,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当地政府规定,符合停止用热条件,履行相关手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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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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