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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被同事枪击成重伤收“双黄蛋”判决书 申诉21年被驳回

1995年,时年19岁的山东男子仝建华见义勇为,被同事李国夺用猎枪打成重伤。

1998年,山东省东明县法院作出两份案号相同、日期相同但结论不同的判决书,供仝建华选择:一份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民事赔偿;一份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没有民事赔偿。尽管后来,仝建华拿到既有实刑又有民事赔偿的判决书,但他仍一分钱赔偿也没拿到。

▲“双黄蛋”判决书判决结果

数年来,仝建华拖着残存二十余颗铅弹的左腿奔走申诉,控告法院判决畸轻、李国夺“非法持枪在押脱逃”等问题。2011年,多家媒体以“双黄蛋判决书”为题报道此事,彼时东明县法院相关和菏泽中院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

2019年7月红星新闻报道,彼时东明县法院已对该案赔偿立案执行,2019年年底,仝建华获得赔偿余款及利息共计20万余元。

2020年9月,红星新闻了解到,针对仝建华提出的“立案复查”刑事申诉,菏泽市检察院作出答复称,原审判决中李国夺名字确有错误,但不影响定罪量刑;并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现予审查终结。

仝建华对此表示不服,他告诉,审查结果中并未提到李国夺非法持枪的枪支来源。目前,他已向山东省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

见义勇为被同事用猎枪打伤

法官出具“双黄蛋”判决书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枪击案发生在1995年3月23日,彼时的仝建华是东明县桥口油区治安刑警队的一名合同警。案件材料显示,当晚7时许,李国夺在桥口油矿天府饭庄喝酒时与曹令军发生争执,李国夺便回到住处拿上猎枪欲找曹令军报复,当李国夺行至天府饭庄前的东西公路上时,遭到仝建华的阻拦,李国夺朝仝建华腿部开了一枪,致仝建华左小腿粉碎性骨折,系重伤。

▲受访者供图

事后,仝建华被表彰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获奖励500元,但案件的走向却疑窦丛生。仝建华告诉,枪击案发生次日,李国夺被刑拘,1995年6月其从看守所脱逃,后在老家被抓获。

▲见义勇为证书

东明县公安局提交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证实,1995年6月26日,李国夺从被监视居住的行拘所逃逸,1997年10月24日被抓获并刑拘,同年11月1日被逮捕,后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1998年3月,东明县检察院以李国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仝建华回忆,1998年4月30日,在主审法官代艳春的办公室里,代艳春将两份判决书摆在他面前,“她说,如果要钱,就拿判处李国夺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的判决书;如果不要钱,就拿判处李国夺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书”。

这两份案号同为(1998)东刑初字第8号的判决书,出具时间同为1998年4月30日,同样盖着山东省东明县法院的公章,唯一区别在于第二页中的判决结果。

▲仝建华

1998年5月4日,东明县法院将“判三缓五”的判决书送达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东明县检察院认为此案量刑偏轻,向东明县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同年5月15日,东明法院撤销判决,另组合议庭再审。

1998年10月15日再审,法院判处李国夺有期徒刑四年,赔偿仝建华各种损失77083.63元,余款66883.63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仝建华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他向东明县检察院申请抗诉。东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仝建华也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抗诉书显示,东明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夺的行为系对制止其犯罪的公民行凶伤害,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1983年人大常委会《关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和修订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照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东明县人民法院以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处被告人李国夺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四年,显属引法不当,并造成量刑偏轻之后果。

▲判决书

1999年6月18日,菏泽地区中级法院就此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东明县法院重审。东明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并作出与再审相同的判决。据1999东在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共计7万余元。仝建华再次上诉,菏泽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申诉21年终获赔偿

申请立案复查被驳回

“现在提倡见义勇为,可我却没看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数年来,仝建华一直在为自己的遭遇讨要说法。

▲母亲陪仝建华在北京治疗

仝建华告诉,当年受伤后自己转入北京香山医院治疗,因付不起医药费后从医院偷偷跑出来,至今左小腿里还留有二十余颗铅弹没有取出,“刚开始一个月,李家出了10200元医药费,此后李家没有再出一分钱。”

▲判决书

案件再审期间,仝建华曾提出要求李国夺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及继续治疗费100万元均未获得法院支持。判决书显示,东明县法院称,对仝建华今后的医治是否确需手术治疗,治疗费的多少,重审时仝建华未提供必须继续治疗和所需治疗费用的证据,故无法辨认,待以后确需治疗,所用花费可另行起诉。

2011年9月,该案获得法治周末、齐鲁晚报等多家媒体关注。对于公众所关心的“双黄蛋”判决书的问题,东明县法院承认,两份判决书的确都由该院出具,但判处李国夺4年有期徒刑的那份判决书实际并未送达,所以无效。同时,东明县法院相关负责人称,东明县法院和菏泽中院成立两个调查组调查此事,其中也包括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仝建华没能等来调查结果。2011年12月,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他被菏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2018年12月29日,仝建华刑满出狱,并继续申诉自己遭遇的“不公”。

2019年7月红星新闻报道,彼时东明县法院执行局已对枪击案赔偿问题立案执行,包括查封拍卖李国夺的一处房产。2019年年底,仝建华获得赔偿余款及利息共计20万余元。

2020年6月,仝建华向菏泽市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称原判决(裁定)故意隐瞒被告人李国夺真名李国铎及真实身份证号,非法持枪在押脱逃,脱逃后抓获地点及在场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决定,要求立案复查。

▲仝建华的左小腿

2020年9月4日,菏泽市检察院作出审查结果。通知书称,经查,东明县公安局在侦查仝建华被人打伤一案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未调取嫌疑人的户籍证明,以嫌疑人自报的名字(李国夺)移送检方审查起诉……通过调阅原案案卷,未发现原判决(裁定)故意隐瞒被告人李国夺真名李国铎及真实身份证号的情形……原审判决书中被告人的名字李国夺确有错误,但不影响定罪量刑。

对于仝建华提出的李国夺非法持枪在押脱逃,检方称,经查原案案卷记载原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30日被监视居住在东明县行拘所,1997年10月24日被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是在东明县行拘所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违反了监视居住规定,可以对其予以逮捕,但不属于在押期间脱逃,不构成脱逃罪。

菏泽市检察院还称,关于申诉人提出的根据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应对原案被告人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申诉理由。经查,原案被告人的犯罪时间时1995年3月23日,1979年《刑法》和1983年“决定”当时还有效。1997年《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后,1983年“决定”已废止,东明县法院对冤案被告人的审判均是在1997年《刑法》生效后进行的,故东明县法院根据《刑法》相关法条,作出(1999)东刑在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综上,申诉人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查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仝建华对此表示不服,他告诉,菏泽市检察院未对自己提出的申诉理由作出全面解释,包括李国夺所使用枪支来源的问题,且原审判决书中李国夺的身份是无业,而当时李国夺真实身份是桥口油区刑警队队员,“这在我的见义勇为表彰决定书上也有记载。”目前,他已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

李文滔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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