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24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2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均涉及煤炭销售业务,存在共同客户。2021年度,公司向共同客户销售煤炭,未单独签订销售合同,而是与郑煤集团作为共同出卖方与客户签订同一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弥补亏损5.20亿元,超过实收股本12.18亿元的三分之一,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2021年度少计员工工资等管理费用469.13万元,影响利润总额469.13万元,2021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于泽阳、总经理兼时任代总会计师张海洋对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陈晓燕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于泽阳、张海洋、陈晓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后,董事会高度重视,在前期及时纠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复盘问题、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责任、真改实改,加强学习、规范运作,依法合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标签:郑州煤电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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