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工上班受伤引发自身疾病死亡 是否认定工亡引争议 业内:建议司法解释明确
如果不是那一跳,正当壮年的覃某某可能还在从事自己喜爱的押运工作。
一年前,覃某某上班下货时从不到1米高的货车平板跳下,不慎致膝盖软组织受伤,没想到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因急性肺栓塞等,生命戛然而止……
如果不是那一跳,正当壮年的覃某某可能还在从事自己喜爱的押运工作。
一年前,覃某某上班下货时从不到1米高的货车平板跳下,不慎致膝盖软组织受伤,没想到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因急性肺栓塞等,生命戛然而止……
事发后,四川乐山人社部门认定覃某某为工伤。其所在公司委托司法鉴定,认为覃某某双膝所受伤害与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5-20%。
随后,覃某某家属向乐山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申请工亡保险待遇。但社保中心认为,没有被认定为工亡,只能支付工伤医疗待遇,不予支付工亡待遇。
4月15日,获悉,覃某某家属将社保中心告到法院后,经过一审和二审,要求支付工亡待遇的诉求均已被驳回。
不过,查阅裁判文书网显示,类似工伤外伤引发本身疾病后死亡的案例并非个案,司法鉴定参与度有高有低,判决结果各有不同。业内人士建议,对于此类争议,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统一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乐山市市中区社保中心
PART1.一次意外
上班押运送货双膝受伤
治疗时突然离世 司法鉴定其与外伤有关
从2019年开始,覃某某应聘进了乐山市激进物流公司上班,公司主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覃某某负责随车押运工作。对于这份工作,他十分满意。
去年2月15日,覃某某随车押运去宜宾市屏山县一家公司送货。这原本是一次极其平常的出差,不料却发生了小插曲——覃某某从不到1米高的货车平板上往下跳时不慎摔倒,致双膝受伤,当时没太大感觉。
直到第二天,已经返回乐山的覃某某才感觉膝盖疼痛,随即前往附近的乐山老年病专科医院医治。经检查,发现其膝关节肿胀、有淤青等,双下肢疼痛。
覃某某经治疗至3月13日,转院至乐山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他就是个膝盖受点小伤,医疗费也没多少,公司本想直接承担了。”在覃某某转院的当天,物流公司便向人社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为覃某某申请工伤认定。
↑覃某某住院期间自拍照
令人意外的是,覃某某转院的第二天突然丧失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据病历资料记载,覃某某死亡诊断为:急性肺栓塞?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右下肢动脉硬化以及2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等。随后,物流公司又补充提交了覃某某的死亡证明等材料。
开始只是膝盖外伤,最终急性肺栓塞引起其死亡,覃某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因工死亡?
同年6月,物流公司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覃某某自身存在右下肢动脉硬化、2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等;又因双下肢外伤后住院卧床等诱发、促进静脉血栓形成、脱落,致急性肺动脉栓塞死亡的因素。覃某某双膝所受伤害与其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5-20%。
↑覃某某膝盖受伤后接受治疗 家属供图
PART2.两次认定
乐山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
调查核实后仍然坚持非工亡
2020年4月8日,乐山市人社局作出认定,覃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该认定书载明,其受伤害部位为膝部。
据覃某某的家属介绍,在拿到司法鉴定结果后,他们和代理律师多次与人社部门沟通,申请补充认定为工亡,但是没被受理。该局相关工作人员称,同一事故已做出认定(工伤),不会再次给予认定(工亡)。
到底属于工伤还是因工死亡?了解到,最终认定结果将使保险待遇赔偿金额有很大差别。覃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有1万多元,如果认定为工亡,则涉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约87万元。
“虽然覃某某自身有糖尿病等,但是如果不是这次摔倒,长时间住院卧床,也不会导致急性肺动脉栓塞死亡。”覃某某的家属和代理律师认为,现在司法鉴定作出了权威结论,覃某某双膝所受伤害是诱因,与其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就应该认定为工亡。
去年7月29日,在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后,乐山市人社局作出了关于撤销覃某某《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并表示将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认定。
↑认定工伤,不予认定工亡
一个多月后,该局作出乐人社工伤决定(市中区)[2020]013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覃某某2月15日双膝受到的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而3月14日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亡。至此,当地人社部门坚持认为3月14日覃某某的死亡并非工伤导致。
PART3.两次审理
工亡待遇均被法院驳回
不予评判15-20%参与度能否认定工亡
在覃某某的家属和代理律师多次与人社部门沟通未果后,他们将乐山市中区社保中心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社保中心支付覃某某的工亡待遇。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首先人社部门作出的004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覃某某受伤系工伤,未认定其死亡为工亡;其次,覃某某家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并未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覃某某死亡之前未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因此,驳回了覃某某家属要求支付覃某某工亡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覃某某的家属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保部门只能作出是否为工伤的结论,而根本没有所谓认定为工亡的说法。覃某某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覃某某双膝所受损伤与其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申请时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但当时社保中心未受理直接退回了材料。而覃某某受伤后一直住院治疗,谁也无法预料到他的死亡,怎么可能先出院去做伤残鉴定?
“其实,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覃某某到底是不是因工伤导致死亡?”覃某某家属认为,现在司法鉴定意见足以证明覃某某之死亡结果与其双膝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社保中心就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工亡待遇。
↑司法鉴定结论
二审法院认为,社保中心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告知书》,告知支付工伤医疗待遇,不予支付工亡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上诉人对人社局未认定工亡的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予以救济。至于能否根据仅为15-20%的参与度鉴定意见作为依据认定工亡,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不予评判。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PART4.类似案例
鞋厂职工骨折诱发疾病死亡
人社局认定工伤 法院判决其支付工亡待遇
不过,查阅裁判文书网显示,类似工伤外伤引发本身疾病后死亡的案例并非个案,但判决结果却有不同。
2015年12月2日,湖南某鞋厂职工周某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摩托车撞伤,导致右侧股骨颈骨折和软组织挫伤,于次年1月15日死亡。经鉴定,其因交通事故诱发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左侧额颞顶叶基底节区脑梗塞、肺心病加重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发后,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认为骨折受伤本身不可能造成死亡,而是由自身疾病导致,因此不予认定工亡。
其工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如何?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该骨折不足以直接导致死亡,二者属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致骨折对于现存后果(死亡)的参与度为25%。家属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交通事故所致骨折对于现存后果(死亡)的参与度50%,并采信其鉴定结论。
法院认为,周某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疾病加重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规定支付工亡待遇。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工伤保险中心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业内人士建议
相关部门应予以统一和明确
对此,社保业内人士也有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因工伤导致疾病加重死亡的,哪怕只是诱因,也应按规定支付保险待遇,不存在按参与度高低支付的说法。还有人认为,如果只有较低的参与度作为死亡的诱因,全额支付工亡待遇感觉也不合理。类似情况可能还需要相关部门厘清界限,出台统一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业内人士建议
相关部门应予以统一和明确
对此,社保业内人士也有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因工伤导致疾病加重死亡的,哪怕只是诱因,也应按规定支付保险待遇,不存在按参与度高低支付的说法。还有人认为,如果只有较低的参与度作为死亡的诱因,全额支付工亡待遇感觉也不合理。类似情况可能还需要相关部门厘清界限,出台统一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顾爱刚 摄影报道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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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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