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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门联合发文: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通知》明确,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1

加强放贷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2

加大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要求各高校切实担负起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

3

做好舆情疏解引导工作。对于利用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恶意炒作、造谣生事的行为,主动发声、澄清真相。

4

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

银保监会等5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

3月17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加大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营造良好校园环境;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合理引导舆情;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期,部分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虚假、诱导性宣传,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诱导大学生在互联网购物平台上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尽快规范整顿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乱象,有必要尽快出台《通知》。

严守风险底线 确保风险可控

根据《通知》,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建立完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风险可控。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对于大学生的消费信贷需求,《通知》指出,为满足大学生合理消费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遵循小额、短期、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和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总业务规模,加强产品营销管理,严格大学生资质审核,提高资产质量。

在营销管理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线上精准营销,在校园内开展的线下营销宣传活动需事先向营销地监管部门报备,并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营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引人误解或诱导性宣传等不当方式,诱导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

严格贷前审核 加强贷后管理

根据《通知》,既要严格贷前资质审核,也要加强贷后管理,妥善处理逾期贷款,规范催收管理。要加强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妥善管理大学生基本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机构发送借款学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买卖借款学生信息。

对于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通知》要求,一是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已放贷款原则上不进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业务,严禁违规新增业务。二是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排查,限期整改违规业务,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要求。对于排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情节较重的机构,要严厉处罚、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通知》要求,要指导各地做好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政策网上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利用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恶意炒作、造谣生事的行为,主动发声、澄清真相,共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在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上,《通知》提出,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综合银保监会网站、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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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来生不分手歌词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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