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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员工违规担保5亿,收取500万“好处费” 银行分行长获刑七年

作为一名银行分行长,赵某及员工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5亿元,合伙收取了500万元“好处费”,赵某还收受80万元用于买车……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交通银行攀枝花分行原行长赵某、综合管理部原主任王某以及综合管理部原秘书杨某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获刑,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员工闫某同时涉案。

梳理公开信息发现,早在2019年5月,四川银保监局披露的罚单信息显示,针对涉此案的杨某、赵某、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三人因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行政印章管理不到位等,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最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王某有期徒刑7年,杨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八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6年不等。

↑资料图 图据东方IC

案件回放

银行人员安排他人私刻公章

还违规出具保函 担保2.5亿元

梳理发现,法院的一纸判决书,揭开了这起违规担保大案的始末。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罗某以其名下两家公司的名义,通过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工作人员闫某在该行贷款7千余万元。2015年8月,罗某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偿还上述借款。此时,闫某向罗某建议找国企担保再贷款。

于是,罗某找到时任交通银行攀枝花分行综合管理部主任王某商量并决定,由王某以交行攀枝花分行的名义无偿为其借款出具担保,但事成后罗某需借款1300万元给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该公司在交行攀枝花分行的不良贷款。

为了能够成功办理贷款,罗某通过中介购买了鹏申公司营业执照。另外,王某还安排罗某刻制了一套交行攀枝花分行的行政公章以及时任交行攀枝花分行行长赵某的私章,用于出具保函使用

2015年11月,重庆银行成都分行与罗某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分别签订了5600万元的借款合同,王某为两家公司出具了借款保函,并在上面盖上私刻的印章。后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所鉴定,交行攀枝花分行为两家公司向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各出具的5600万的《借款保函》和《核保书》上的章均为假章所盖。

2016年4月,闫某准备从单位辞职,向罗某提出提前偿还重庆银行成都分行贷款的要求。然而,这时的罗某说无钱还款。

这时,闫某打听到,只要银行出具保函,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就可以借款,并将该消息告知罗某。罗某于是找到王某商议,决定再次用交行攀枝花分行出具担保函的方式,获得美的集团的资金。

此后,罗某带领美的集团员工到交行攀枝花分行找到时任行长赵某、综合管理部主任王某,确定两人同意为罗某提供暗保。美的集团与某信托公司签订2.5亿元的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将资金交付至罗某的公司。

据了解,罗某等人到交行攀枝花分行赵某办公室面签保函时,该行综合管理部秘书杨某在明知是违规保函的情况下仍在该保函上盖章。

细节披露

合伙收取500万元“好处费”

分行长另还收受80万元现金购车

“重庆银行两笔贷款是交行攀枝花分行担保的,银行不能给银行做担保,人民银行会对贷款进行检查,这两笔贷款的担保是违规的,如果检查到这两笔贷款就要出事。”罗某向警方供述称,他知道重庆银行两笔贷款的担保是违规的,“用2.5亿元的融资把之前贷的1.12亿元偿还了,再用剩余的钱经营。”

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工作人员闫某还供述称,他与时任美的置业集团财务资金部融资经理成某单独沟通过,“所谓暗保业务就是银行出具保函,至于银行有没有资质出具保函他们不核实,只要求是真人、真事、真办公场所,银行出具的保函不公示、不上网,他们也不去查询,明确的意思就是只要银行敢出具保函,美的公司就敢发放贷款。”

成某则在证言中称,他曾通过电话和王某联系,“王自称是交行攀枝花分行业务部总经理,他们向领导进行了汇报。2016年4月19日,他和同事朱某某一起去攀枝花,按照公司的流程进行了相关工作,核实了赵某是交行攀枝花分行的现任行长,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以及公章都真实存在。”“并在机要室当面盖了章,签字和盖章的过程都进行了拍照。”

而在另一份供词中显示,签字盖章过程中,赵某“交代”关掉了监控录像设备。

判决书还显示,随后美的公司在没有和鹏申公司签合同的情况下,向某信托有限公司划转认购理财款2.5亿元人民币,利息由信托公司代收代支付。之后由信托公司将2.5亿元人民币发放到鹏申公司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从王某的供述中,罗某为了感谢他和赵某,按之前承诺的2%“好处费”转账了500万元到一家公司的账户。但是,他和赵某当时商量后都觉得“这个钱现在不能拿,等项目做好了,融资款还上了再说……”但罗某还是将钱转到了上述公司账户。而后,赵某因需要用钱,先转走了200万元;而他也用了200万用于“买房和个人消费”。

2017年5月,罗某得到资金后,曾给予赵某80万元。

赵某称,2017年4月,他告诉罗某,他经常借用罗某的保时捷车不好,等理财产品下来后准备买一台奥迪Q7,罗某当时表示给他出这个钱。过了两天,罗某就拿了80万元现金给他,用这个钱买了台Q7上在女儿的名下,车是他在使用。

2017年底,赵某告诉罗某不想搅入生意上的事,并提出还钱或车,罗某同意还车。2018年元旦节后一周左右,他就把车还给了罗某。

法院判决

犯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

其中两名银行人员被判7年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梳理发现,赵某和王某除了给罗某公司2.5亿元的违规担保之外,另法院还查明,2015年下半年,两人还私自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2亿元的反担保,该行员工杨某在明知是违规保函的情况下仍在该保函上盖章,兴华房地产公司最终无力偿还债务。

综上,赵某违法为他人提供担保4.7亿元,王某违法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5.2亿元,杨某参与知晓金额4.7亿元。案发后,涉案人员均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2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判决。

法院认为,赵某、王某、杨某三人身为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为兴华公司以及罗某实际控制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罗某以及兴华公司董事长李某华等人伙同赵某等人违规出具保函,并使用该违规票据进行担保贷款的行为同样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上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王某有期徒刑7年,杨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八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6年不等。

↑2019年,3人因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等,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还发现,实际上,早在2019年5月26日四川银保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存在高管及员工监督管理、印章管理、视频监控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0万元。针对此案涉案的杨某、赵某、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三人均因严重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行政印章管理不到位等,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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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金灵岂是池中物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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