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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人殴打,三天后脑出血身亡 家属起诉打人方索赔23万被法院驳回

“我和母亲一致认为,父亲的死亡与此前被打有直接关系。”12月29日,四川省自贡市牛佛镇张寺村村民张维勋收到律师发来的民事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上“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信息,他和母亲都表示“不能接受”。

张维勋称,今年4月8日,父亲张德刚与村民许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经村组干部劝阻后各自散去。不想,许某某邀约男子何某某找到张德刚并对其实施了殴打,双方扭打在一起。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然而,三天后,父亲突感头痛、身体不适栽倒路边,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维勋及其母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何某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张维勋与母亲

经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在与张德刚生前发生纠纷时实施殴打系过错行为,应予谴责,但该过错行为与三日后张德刚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对张德刚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坟头杂草引发纠纷

张维勋回忆,今年4月8日上午,村民许某某(女)到张寺村七组上坟,看到坟头上堆满苕藤、杂草等后勃然大怒,认为是父亲张德刚所为。许某某将杂物抛洒到坟旁土地上,地里正好是张德刚培育的稻谷秧苗。父亲张德刚见状,当即向村组干部打电话反映情况;叔叔张德贵也到场帮忙理论,双方发生了口角之争,直到村组干部到场劝阻才各自散去。

张维勋称,没过多久,许某某与男子何某某带着一根木棒来到叔叔张德贵经营的烟花爆竹店,对张德贵、张德刚二人实施了殴打。事后,双方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从张寺村村支书徐富德处了解到,事发当天,村民许某某与张德刚发生口角,弟弟张德贵见状前来帮张德刚理论,双方互有推搡。期间,许某某没站稳绊了一跤,故认为是对方过错。被村组干部劝离现场后,许某某想不过,邀约何某某到张德贵的商店讨说法,双方发生了抓扯,派出所介入调查。

村组长张文辉证实,许某某、何某某到张德贵商店,先后用木棍殴打了张德贵和张德刚,双方都有抓扯,许某某也自称被打伤了。后经派出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三天后脑出血死亡

张维勋称,4月11日下午4时许,父亲在地里干活,突然感觉头痛、身体不适,在往家走的途中栽倒在路边沟里;过路群众发现后帮忙送医救治。当日下午6时30分许,父亲因抢救无效死亡。“我和母亲一致认为,父亲的死亡与此前被打有直接关系”。

张维勋提供的尸检报告复印件显示:死者系脑枕叶动脉粥样硬化伴破裂、出血进入蛛网膜下隙及左、右侧脑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即颅内大量出血死亡,俗称脑出血、脑溢血死亡。

张维勋介绍,父亲今年实际年龄是72岁,身体康健,未有任何病史,其脑血管破裂与被殴打、被威胁有直接关系。后来,张维勋和母亲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何某某二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3万余元。

被告许某某、何某某在庭审中辩称,与死者张德刚并没有发生身体接触,也没有将其殴打倒地;事发后,死者没有前往医院,说明并未受到殴打、受伤……尸检鉴定报告表明张德刚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并非外伤或者他人外力所致,因此,被告无加害行为,与张德刚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无法律上因果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从张维勋提供的判决书上看到:4月8日8时许,张德刚、张德贵与许某某在张德刚的承包地里因苕藤杂草发生过口角和推搡,被村组干部劝回各家;当天11时许,许某某邀约何某某到张德贵的商店,用木棍殴打了张德贵,二人发生抓扯,此时,张德刚来到商店,同张德贵与许、何二人扭打在一起,居民何某明看到许某某持木棍乱打倒在地上的张德贵、张德刚,遂上前制止。之后,张德贵前往医院检查就医,张德刚回家并报警。

判决书显示,经派出所处警,双方当事人在村民小组组长见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其中一项内容为“双方当事人在2020年4月8日引发的抓扯有自己负责,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张德刚死亡原因没有异议,焦点的实质内容为“许某某的殴打行为与张德刚的病理死因之间是否存在引发与被引发的关系”。

判决书部分截图 受访者供图

判决书载明,张德刚的死亡发生在被告许某某实施殴打行为之后第三天……尸检报告、鉴定结论均明确排除暴力性外伤致死以及酒精、毒物致死的可能性,确定张德刚属于病理性死亡……从法医鉴定的论证过程来看,高血压引起张德刚多处器官的血管硬化性病变,该病变导致其死亡。因此,许某某对张德刚的挥棍殴打行为,直接后果为尸检检见的“头面部陈旧性轻微外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与张德刚的病理死因之间不存在引发与被引发的关系。换言之,许某某的殴打行为与张德刚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书显示,死者张德刚的自身疾病与多器官病变,引发“脑枕叶动脉粥样硬化伴破裂、出血进入蛛网膜下隙及左、右侧脑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许某某在与张德刚生前发生纠纷时实施殴打系过错行为,应予谴责,但该过错行为与三日后张德刚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对张德刚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二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举示充足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后果与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2月29日晚,张维勋告诉,经再三思考,暂取消上诉的想法。

律师说法:

寻求法律帮助前要有证据意识和固定证据意识

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委员冯骏律师表示,本案中,死者的遭遇令人同情。不过,从现有证据分析,脑溢血的急性发作的确有诱发的因素,但诱发因素与发病之间必须要有法律证据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如果死者在生前和人发生抓扯,但是没有到相关医院进行检查,没有相关病历资料,就意味着始终缺乏什么是诱因这样一个前提;加之伤者在死后再进行遗体鉴定,意义可能也不大。因此,法院以证据不足(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为由驳回死者家属的法律诉求,并无不当。

冯骏还表示,明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实施,这本生活的百科全书始终贯穿了一个证据概念。因此,大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遇事找法是正确的选择,但寻求法律帮助前要有证据意识和固定证据意识。只有把证据意识作为第一要务,才能使所有社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在法律诉求上得到应有的保护。

袁伟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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