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面临多重挑战 温州公职管理人半年介入23案
今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12月2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做出了详尽规定。
而在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确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资料图 图据IC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有分析认为,个人破产法已经越来越近。
近日,针对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有破产管理人告诉红星新闻,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常从企业的账簿出发进行调查,但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个人往往没有设立账簿的习惯,如何进行调查、调查的精确程度、形成何种调查结论等问题将成为破产实务中经常面对的问题。
在办理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温州,红星新闻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温州在全国率先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已有23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指定公职管理人介入,其中11件成功清理结案。
破产实务的难题:个人资产碎片化,调查难度大
现实生活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这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的“新生”。
但在债权人方面,“他会怀疑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机制能识别谁是诚实信用的债务人,也无法保证该识别是准确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兆同介绍说,要解决这个问题,对债务人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完整详细真实的调查就非常有必要,“需要我们管理人做。”
王兆同多年来致力于破产实务研究,曾在多起有影响的破产案件中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自嘲为“破产民工”。他告诉红星新闻:“管理人的调查工作是个人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其能否具备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个人破产法实施的效果,决定着未来个人破产法的生命。”
但王兆同坦言,破产管理人“不好做”。他指出,破产管理人的使命是通过全面客观的调查,区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与通常说的“老赖”,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但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这点并不容易。相较于企业破产,在个人破产调查过程中,管理人会遇到债务人配合问题、个人财产收入支出碎片化、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等多个难题。
↑2019年8月,温州平阳法院对蔡某某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成为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如果你查了债务人的银行对账单,让他说出两年前花的1000块钱是干啥的,谁能说得准确?这不像企业要报账为什么支出,个人支出是非常碎片化的。另外,个人资产也是碎片化。”王兆同说。
今年10月,王兆同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发表了《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调查工作规则》的主题演讲,现场阐述了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的碎片化对管理人调查工作带来的挑战。他表示,个人生活性的支出往往难于统计,也不易于判断其合理性。在没有记录的情况下,债务人要想把过去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的琐碎财产变动情况详细、准确说明,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作为管理人想要通过部分留下的证据去事无巨细地还原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更加不可能。
王兆同告诉红星新闻,债务人往往既希望能够获得破产免责的待遇,但又出于保护自己的隐私或者防止被发现存在可能不诚信行为,不愿意披露全部真实信息。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与债务人会有很多博弈,如猫鼠游戏,这就给管理人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此外,我国传统的家庭文化,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属并不明确,要准确地区分家庭成员的财产、债务非常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法律宣传更多是提到个人破产是对债务人的一个保护,而往往容易忽略对债务人的追责。实际上,保护和追责是同时存在的,如果缺少一方,都不是一个完整的破产法。”王兆同说。
温州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 原则上不收取费用
2019年9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温州平阳法院顺利办结蔡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该案被称之为“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其诚信的前提下,豁免了债务人214万元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只赔偿3.2万余元。
↑蔡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现场
经办此案的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陶宏桥曾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对债务人的资产调查是一个非常痛苦又耗时耗力的事情。“比如他名下有100个银行账户,近几年的账户都要进行分析和判断。有大额资金进出频繁的话,我们都会认为有嫌疑,要去做一个推定,这种是比较痛苦的。债权人如果能在谅解的前提下,有宽容的心态,案子的成功概率会比较大。”
今年5月,温州在全国率先通过运用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公职管理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并公布了第一批25名公职管理人名单。
温州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公职管理人制度是一个全新的概念,针对的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特点及管理人工作方面的难点、痛点问题,完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今年4月2日,温州召开府院联席会议,专门就上述公职管理人问题,展开讨论,并于4月24日正式印发了《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以纪要的形式,对公职管理人制度这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予以了明确。
↑温州市相关《纪要》
根据《纪要》规定,公职管理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部门为公职管理人的管理机构。公职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应当终结集中清理程序的情形,应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终结程序。温州中院与温州市司法局根据案件需求共同编制公职管理人名册,并向社会公示,法院可以从名册中指定人员担任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聘用人员费用、公告费等必要费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纪要》中提到,公职管理人原则上不收取报酬;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其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出。
红星新闻从温州中院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已有23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指定公职管理人介入,其中11件成功清理结案。
“权威、公信、可行、可控的调查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个人破产法实施的效果,决定着未来个人破产法的生命。我相信中国破产从业者一定会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调查规则更充实、更完善、更可行。”王兆同告诉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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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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