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实施意见:建立保护缓冲带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强化滇池保护与管理,建立缓冲带,人口将只出不进。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滇池保护缓冲带,将滇池一级保护区外侧水平延伸200米(暂定)的区域作为保护缓冲带。
保护缓冲带内,加大力度退塘、退田、退房、退人,增加湿地规模,减人口压力,减开发强度,减污染负荷,减水资源浪费,人口只出不进,村庄和建设用地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减少入湖污染负荷;保护缓冲带内的建设管控,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实施意见》明确了建设项目类型。
其中,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只能建设确因滇池保护需要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禁止新、改、扩建除此之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滇池一级保护区(含滇池水域及湖滨生态带)从严管控,湖滨生态带内,与滇池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一律由属地政府组织依法迁出,做到应拆尽拆。
滇池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区内只能建设确因滇池保护需要的项目和设施,以及必须且无法避让的缆线、道路等线性基础设施。限制建设区内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生态林建设用地应占该项目在二级保护区限制建设区规划用地的80%以上,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辖区内统筹平衡生态林建设用地占比。
只能建设不影响滇池水生态保护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此外,主要入湖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含地上、地下部分),只能建设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区规定的项目,以及符合《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及设施。
滇池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对滇池二级保护区限制建设区和滇池三级保护区中涉及有滇池保护缓冲带的,按滇池保护缓冲带的管控要求执行。
《实施意见》还对其他相关事项等做了明确规定。此外,2017年7月14日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总台记者 张江元 李常明 梁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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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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