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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处后,"三无"船舶继续大肆采砂

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林亮 刘可可)“我局已充分认识到监管上的不足之处,内部已拟定好整改方案,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将以更严的执法力度助力长江保护法释放出持久的生命力。”日前,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人给办案检察官发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

2020年6月,硚口区检察院在对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移送审查的一起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进行同步审查时发现,10余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均一致供述在非法盗采长江江砂期间,曾受过武汉经开区水务和湖泊局查处,缴纳3万元罚款后,犯罪嫌疑人又利用涉案船舶在长江非法采砂20余次。

非法改造的“三无”采砂船舶受到查处后竟然继续实施非法采砂活动,水务和湖泊局是否履职到位?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给办案检察官带来疑惑。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该院办案组发现,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和采砂许可制度,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非法采砂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予以拍卖。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拆除采砂机具,停靠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不得擅自离开。涉案“三无”采砂船舶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随后,办案组先后前往长江水利委员会河道采砂管理局、湖北省水利厅等单位进行详细咨询。在对相关法规的立法原意、立法目的、法定职责属性深入研讨后,办案组一致认为,涉案“三无”采砂船舶无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却大肆采砂,应以非法采砂罪论处。水务和湖泊局即使进行处罚后,也应当履行后续监管职责,不得放任违法行为。该案中,涉案采砂船舶具有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非法移动三重违法情节,武汉经开区水务和湖泊局查获涉案船舶后,违法事实认定不全,法律适用错误,在采砂船舶的监管上“以罚代管”,属于未正确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

武汉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给硚口区检察院办理。该院向武汉经开区水务和湖泊局发出检察建议,随后收到其回复称,对于采砂船舶的监管,应当由船籍地所在县级政府管理,该单位已全面履行查处职责,履职并无不当。

为督促该局依法履职,硚口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1年4月8日,该案在硚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举证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将该案证据分成6组以多媒体方式一一进行举证说明。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明确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监督管理职责,采砂船舶管理属于长江采砂监管活动的重点环节,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水行政主管部门都不能逃避对采砂船舶的监管责任……”通过当庭举证、法庭辩论,武汉经开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陈述的事实及起诉意见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将积极整改。最终,法院当庭宣判,确认武汉经开区水务和湖泊局未正确履行长江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这次公益诉讼,水务和湖泊局和检察院看似站在了对立面,其实不然,检察院履行了保护公益的职责,水务和湖泊局更新了执法理念,提高了执法能力。这对我们今天观摩庭审的行政单位来说,是一次十分有益的法治实践课。”参与旁听的硚口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鲁志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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