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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解读防治“碰瓷”司法文件:扶正倾倒的人心

“记录仪你不装,遇到碰瓷你就慌!”

“碰瓷碰到车库来了?”

“外面热,烫屁股……”

人刚准备躺地上,车灯掉了,车门也掉了……

“碰瓷”的梗,一直是电影里的香饽饽。而现实生活中的花式碰瓷,让人防不胜防,谁能不慌?

横滚突袭式——

卧倒出溜式——

头撞玻璃式——

跳跃后退式——

这些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场景,让人瑟瑟发抖。更有甚者,“碰瓷”团伙被当场识破,却恼羞成怒,“群众演员”纷纷围拢过来撕扯、推攘,甚至拔刀相向……

于是,我们都可能面临这样的两难时刻:老人摔倒在地,扶不扶?帮不帮?管不管?直到老人灵光一现,高呼“我不是‘碰瓷’!”大家才敢纷纷上前。

“碰瓷”之痛,痛在肌理,虽非伤筋动骨,却严重影响民众的安全感与获得感。

防治“碰瓷”,司法机关给出法治疫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体现了政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这份光听名字就很“接地气”的司法文件,都说了啥?

第一,究竟啥叫“碰瓷”?

“碰瓷”是什么,民众张口就来,法律人士反而犯难。

最早源于北京古董界的一句行话——个别不法之徒在自己的古董摊位上摆卖古董,别有用心地把有裂痕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以此借机讹诈。

所以这就是为啥叫“碰瓷”,而不叫“碰陶器”“碰玻璃”。但后来,越来越多的“碰瓷”案件也让司法机关感到棘手。

“碰瓷”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带有模糊性的生活语言。同是百姓口中的“碰瓷”,可能是假摔赖上路人,也可能是就诊后谎称不适讹诈医院,还可能是以开车压死了宠物为由诬陷驾驶人。

因为对“碰瓷”概念的认识不一,案情与法律性质的差异,群众眼中的“类案”最终可能会“不同判”。这种心理落差,很容易让舆论产生“办错案”的错误观感。

《指导意见》说清“碰瓷”的法律身份,可称最大亮点——

意见明确,“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指导意见》以法理剖析“碰瓷”病理,首次对其概念做出法律解释,在统一执法尺度、提高办案可预测性的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期待与司法裁判的无缝对接。

司法工作一贯讲究逻辑、追求准确,以弹性十足的生活语言作为中心词的高层级司法文件并不多见。《指导意见》作为罕见例外,是“两高一部”带动公检法机关,以回应型司法精准治理“碰瓷”这个社会痛点的鲜明体现。

“碰瓷”案件为什么难办?

原因就在于包含了多种多样的作案手段:有的通过“设局”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来诬告,有的利用被害人酒驾相要挟,有的在被识破后暴力相向,不一而足。

据发布会介绍,不同手法的“碰瓷”,因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如何为纷繁复杂的“碰瓷”案件,牵线找到它法律上的“唯一”,避免“和稀泥”,是治理“碰瓷”必须解答的问题。

《指导意见》用法律的手术刀,将各类“碰瓷”行为细细剖开来看,区分为多种罪名。

对常见“碰瓷”犯罪的定性处理进行明确——

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也对“碰瓷”+抢劫、盗窃、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在“碰瓷”因过错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应根据情况以故意杀人罪等罪处理。

不以“恶小”轻视,不因繁难退避。《指导意见》在为以法治手段终结“碰瓷”提供规则基础的同时,体现出严格司法的严谨态度。

第三,“碰瓷”案件该怎么办?

但是,单以刑罚这味猛药,难以对“碰瓷”对症施治。

有些“碰瓷”情节相对轻微,无法跨越刑法的入罪门槛;而有些所谓“碰瓷”并非当事人有意为之,只是因为一时的误解与激愤造成了对立升级。因此,治理“碰瓷”必须拿捏好分寸,既不能坐看小病拖大,也不能一概从严办理。

疏通“碰瓷”痛点,需要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指导意见》既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碰瓷”行为,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提示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

医治顽疾,我们更需要无“副作用”的疗法。如此审慎规定正是司法与民意互动的良好范例——积极重视,依法办理,绝不宽纵,避免过激。

期待全国司法机关准确落实《指导意见》,在办理一起起“碰瓷”中折射出公平正义的厚重感。用分清是非的法治威严,守护易碎的信任,扶正倾倒的人心。

不能让“碰瓷”,成为善行义举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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