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漳泽电力”)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03号文核准,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823,204,419股新股,发行价格为3.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79,999,996.78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6,999,996.78元。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302001号的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0日,公司已全部支付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33,000,000元,账户余额共计2,946,999,996.78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分别签署了七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漳泽电力投资建设和丰100MWp光伏发电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漳泽电力投资建设和丰100MWp光伏发电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漳泽电力投资建设新建龙溪镇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4,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漳泽电力投资建设绛县陈村富家山风电场一期100MW工程项目、新建龙溪镇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和丰100MWp光伏发电项目、阿克陶县4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5,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漳泽电力投资建设绛县陈村富家山风电场一期100MW工程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3,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漳泽电力投资建设绛县陈村富家山风电场一期100MW工程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69,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漳泽电力投资建设阿克陶县4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漳泽电力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漳泽电力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欣、薛阳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海通证券联系人处,下同)。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向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漳泽电力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漳泽电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海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银行、海通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漳泽电力及下属子公司备用。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